审:请公诉人继续举证。
公:下面公诉人继续出举第二组证据的第二部分:证实本案被告人李丽娟作案动机的证据:
1、被告人李丽娟2013年4月11日依法所做供述(附页)
证实:李丽娟在杭州友成机工公司的任职工作情况,及放火的动机系因工作调动原因与班长王某产生矛盾,想以烧仓库的方式报复王某。
2、证人证言
证实被告人李丽娟工作岗位调整、李丽娟与科长沈某某等人、班长王某及其他同事之间关系、李丽娟的个性特征等方面的证言
(1)证人王某证言(2P136-155)
(2)证人沈某某证言(2P157-168)
(3)证人沈某某证言(2P169-179)
(4)证人俞某某证言(2P181-187)
(5)证人詹某某证言(2P234-239)
(6)证人卢某某、张某、王某某、陈某某、曾某某、徐某、高某某、丁某某、桂某某、孟某某、吴某某、沈某、张某某、高某某等人证言(2P181-299)
证实:①李丽娟的工作岗位变动情况,与证人王某等人证言一致;②李丽娟与原科长沈某某走得较近,与王某、沈某棋及其他同事关系一般;③李丽娟个性好强、急躁、要面子;④包装仓库白班上班时间是从早上8点半到晚上八点半,中班入库员工作到0时30分、出库员工作到凌晨2点;⑤包装仓库内东西堆放的情况,里面放的都是纸箱、塑料袋、泡沫袋、塑料中空箱、塑胶箱等物品,这些都是易燃物品;⑥公司会对员工进行消防培训和考试,规定仓库内不准吸烟;⑦包装仓库里,做账是最轻松的工作。其中,证人卢某某证言证实其当天可能忘记锁包装仓库楼梯门了。
审:被告人李丽娟,你对公诉机关出举的上述证据有无异议?
答:没有异议。
审:辩护人对上述证据有无异议?
辩:有异议。1、对卢某某的证言,她讲到下班前锁了货梯的门,没有锁西侧楼梯的门,这证言与谢某、冯某某的证言矛盾,既然谢某可以拉开中门,说明她没有锁上中门。2、对李丽娟的放火动机的问题。因为这个工厂不是王某的,虽然动机不影响定罪,但是动机还不够明确。辩护人质证意见发表到此。
审:公诉人对卢某某证言的真实性是否需要说明?
公:公诉人认为卢某某和谢某证言的真实性不影响本案指控被告人放火事实的认定;被告人的作案动机对本案定罪量刑没有影响。
审:对公诉人出举的被告人李丽娟作案动机的证据,经当庭质证,控辩双方对证据三性无异议,法庭予以确认。辩护人提出的对卢某某证言的真实性意见可在辩论阶段予以具体阐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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