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请公诉人继续举证。
公:公诉人出举第三组证据,本案的其他证据:
1、书证
(1)调取证据清单(716-732)
2013年1月3日,民警叶某某、沈某从李丽娟处调取手机一部(索爱T707,黑色,串号356979032007853)。从该手机草稿箱拍摄图片一张,内容是“许总您好,出现领人痛心的事,也是无法”。从该手机闹铃设置处拍摄图片一张,显示闹铃的设置时间是08:00。从该手机已发信息拍摄图片一张,收件人为“沈家”,时间为“2013-01-02 18:09”,内容是“科长我现在烦死了,下午回自己厂不久,班长就打电话来要我回公司做笔录,我说大概要一个小时可到,您没想到班长是这么和我说,他说王总督不是说不能走出萧山,说我回娘家干嘛?我回娘家必须要公安人员同意,我真的想一气之下想搞死他,然后我三点半到公司做笔录还是忍住气。”
2013年1月5日,民警叶某某、沈某从丁某某处调取佳丽奇电瓶车一辆,型号佳丽奇,紫色,电瓶已被拆下,装电瓶的塑料盒子已遗失(丁某某证言证实已将该电瓶车的电瓶拆下卖给了收废品的人,装电瓶的塑料盒子已被丁某某丢弃)。
2013年1月11日,调取杭州友成机工有限公司2012年12月31日至2013年1月1日上班人员打卡记录。证实当时公司上班的人员。
(当庭出示李丽娟手机)
审:被告人李丽娟,你是否用这个手机?你和徐总和沈某某是否用这个手机联系的?
答:是的。
审:请公诉人继续举证。
公:(2)情况说明(6P733-781、补充卷P21-22)
友成公司出具说明,证实2013年1月1日凌晨2点以后,该司共有193名员工在上班。
萧山区公安分局出具情况说明,证实随案移送的光盘记载的内容。尸检报告、伤势鉴定、对李丽娟的讯问过程的同步录音录像、对重要证人的询问过程的同步录音录像光盘记录均在制作中。调取的友成公司的视频监控显示的时间比北京时间慢八分钟。李丽娟供述的作案时穿的裤子晒在屋外,戴的手套放在作案时骑的电动车内。经查,未发现上述物品。
(3)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财产保险综合险保险单(5P561-574)
证实:杭州友成机工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系一日本人,系外商独资企业。及该公司投保的相关信息。
(4)被告人李丽娟户籍证明(6P784)
2、证人证言
李丽娟家人的有关证言
(1)证人何某某证言(2P313-335)
证实: 2012年12月10多号的时候,其母李丽娟跟其说起过她们仓库里换了一个新科长,说那个新科长很凶的,让她查这个查那的。其家里西面堆放杂物的屋子里原先有一辆旧的紫色的电动车,从2012年7月起,其就没见其母亲使用过。李丽娟平时骑一辆绿色电动车。2013年1月2日,其与母亲一起到电动车店将该紫色的旧电动车以旧换新,买了一辆新的电动车。当天其看到其母亲戴了双黑色手套。
(2)证人何某某证言(2P339-345)
证实:李丽娟的性格特点,和其他证人描述一致。
其他证人证言
(1)证人黄某某证言(2P309-311)
证实:李丽娟是其堂嫂。1月3日之前几天,李丽娟曾到其店里购买打火机。李丽娟给其1元钱,其随手拿了五把天健牌打火机给李丽娟。
(2)证人丁某某证言、证人刘某某证言、辨认笔录(2P300-307、补充卷P16-18)
证实:2013年1月2日下午,一个自称瓜沥镇运西村何福友老婆的女子(经辨认,为被告人李丽娟)到其店里以以旧换新的方式购买电瓶车。该女子将自己的旧的紫色的型号为佳丽长征的佳丽奇电瓶车折抵400元,买了一辆价格为2400元的新的红色的型号为佳丽凯悦的佳丽奇电瓶车,实际支付了2000元。其拿来换的佳丽奇电动车已很旧,充电之后还可以开,但蓄电能力差。
当庭出示李丽娟的佳丽奇电动车照片(出示照片)
(3)证人卢某某证言(2P189-192)
证实:其于2013年1月1日凌晨1时50分从包装仓库下班,因急着去记账,忘记锁了楼梯门,当时以为那扇门已经锁牢了。
审:被告人李丽娟,你对公诉机关出举的上述证据有无异议?
答:没有异议。
审:辩护人对上述证据有无异议?
辩:对证据的真实性没有异议。
审:对公诉人出举的本案其他证据,经当庭质证,控辩双方对证据三性无异议,法庭予以确认。
审:请公诉人继续举证。
公:审判长,全案证据公诉人已出举完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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