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被告人对全案事实有无举证请求?
答:没有。
审:辩护人有无举证请求?
辩:申请证人杭州市消防支队战士张某某出庭作证。
审:在庭前会议中,辩方申请杭州消防支队参与救火的消防战士出庭作证,经审查该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87条之规定,法庭已经通知杭州市消防支队张某某到庭。
审:请法警带证人张某某到庭作证。
(法警执行)
审:请证人张某某入席。证人张某某,请向法庭陈述本人身份情况(年龄、民族、文化程度、工作单位及职务)。
答:本人张某某,性别男,年龄38岁,汉族,大专文化,现任杭州消防支队警务科科长。
审:向法庭陈述你与本案之间的关系。
答:我是萧山中队的指导员,也是扑救2013年1月1日火灾萧山中队的指挥员。我一直在一线全程参加灭火战斗。对灭火情况比较了解。牺牲的3名消防官兵中有2名同志尹进良和陈伟是我的战友和我的部下。我代表支队对救火过程作证。
审:证人张某某,作为本案证人,根据法律规定,你应当如实提供证言,如果有意作伪证或者隐匿罪证,将依法承担法律责任。你有没有听清楚?
答:听清楚了。
审:请证人在保证书上签字。
(证人签字)
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向证人发问的内容应当与本案事实有关;不得以诱导方式发问;不得威胁证人;不得损害证人的人格尊严。辩护人可以向证人发问。由于系辩方提出证人出庭申请,由辩方先向证人发问,发问完毕后,被告人、公诉人认为有必要经法庭允许也可以向证人发问。辩护人可以发问。
辩:你们消防队接到报警电话,要做哪些方面的工作?
答:接到指挥中心的出警命令后,先分车出动,了解火场情况,与报警人进行联系,调派其他队伍。
辩:开始出动多少消防车和多少消防队员?
答:第一时间一共出动11辆消防车,公安30人,专职消防队员20人,一共是50人。
辩:这是什么时候?
答:2点39分。
辩:你们出动什么类型的消防车?
答:大型水管车,水罐泡沫车,高喷车,抢险救援车。
辩:一般泡沫车针对什么?
答:普通固体,小型液体。
辩:到现场后,灭火的方法是什么?
答:根据要求,先控制,后消灭,首先到场的指挥员进行火情侦查现场询问,根据侦查和询问结果确定战斗意图,下达指令,我们发现起火是二号厂房的北侧,已经猛烈燃烧,当天二号厂房有多名工人在上夜班,我们要首先救火,确定没有人员被困,我们要逐层、逐房间地搜救,二号厂房的南侧和一号厂房的北侧有连廊,火势大的话会引起一号厂房燃烧的,二号的南侧是上风方向,没有火焰和浓烟,厂房内厂区的通道畅通,符合内攻的条件,对于此类大型火灾,只有直接打击火点才能取得较好的灭火效果。我们指挥员作出了搜救和灭火同时进行的方案,北侧下风方向进行火势控制,南侧内攻和搜救,阻止火情蔓延,当时的情况符合内攻灭火的条件。
辩:确定方案后,你们有无在火场上疏散人,有无确定里面有无人员?
答:我们要通过搜救才知道,没有搜救之前是不知道的。
辩:当时是什么风向?
答:西南风,二至三级。
辩:一直是刮西南风吗?
答:5点的时候西南风转为东北风。
辩:风向改变对你们救火有无影响?
答:有一点影响的,5点风向改变后,带来了浓烟由北往南进入南侧的厂房。
辩:你们到火灾现场的时候火势大吗?
答:厂房的东面是办公楼,北侧厂房已经猛烈燃烧。
辩:你们是否能判断火场里有什么燃烧?
答:一开始是很难判断的,我们了解的情况是纸箱和塑料,其余物品要经过内攻和了解才能知道里面是否有其他燃烧物。
辩:你们什么时候组织内攻的?
答:到场后火情侦查完,是3点30分左右内攻的。
辩:内攻人员有多少?
答:大概有7个水枪阵地,人员约有15人左右。
辩:这些人内攻要用什么装备?
答:我们有相应要求的,除了战斗服,还有空呼装备,还有电筒,呼救器,各类的一些防护装备。
辩:内攻进去的相关队员和外面怎么联系的?
答:有无线对讲机。
辩:呼吸器可以用多长时间?
答:理论上是一个钢瓶45分钟。
辩:内攻如何保护消防队员的安全?
证:有安全哨,对火场态势观察,水枪阵地要设置在上风方向,条件良好的地方设置。
辩:水枪阵地是什么意思?
答:分为两种,一种是外围控制,还有内攻灭火,直接打击火点。
辩:内攻人员进去后,对人身危险性有无把握?
答:是的,当时具备内攻条件。
辩:3点30分之前到达现场的消防人员有多少?
答:3支专职消防队。
辩:消防车多少?
答:3辆,人员20个人。
辩:是否最初来的那批?
答:是的。
辩:后面是否来了大批消防队?
答:报警后先调派了瓜沥、航民两个专职消防队,衙前中纺在2点50分到达火场,现场共调派17个公安消防中队,10个专职消防队,共52辆消防车,300余名官兵。省消防总队又调集了嘉兴、绍兴支队11辆消防车、60名官兵实施跨区域增援。
辩:增援部队什么时候来的?
答:4点半左右后陆续到达。
辩:为什么要增援?
答:我们接到报警后首先辖区中队出动,根据火场态势,决定消防力量是否足够。
辩:友成公司他们的消防设施情况怎么样?
答:友成公司的消防设施是防火范畴,我们中队是灭火范畴的,安全管理情况属于防火业务。
辩:是否通过现场情况才能了解现场人员是否够救火?
答:是的,刚接到报警的时候是不清楚。
辩:你们是否能确定起火点?
答:我们的责任是控制火势,我们看到的火场的形势是厂房的东北侧往西北侧燃烧。
辩:灭火的时候动用什么灭火物质?是一直用水吗?
答:用水和泡沫。
辩:水的来源是哪里?
答:友成公司周边的水源情况比较好,在西侧有消防水池。
辩:是否专门为消防建立的?
答:不清楚,但是有我们可以用的水源。
辩:水池是怎么样的?
答:具体水池我没有去看。
辩:距离火场多远?
答:厂房的西侧,离厂房南侧300米还有北塘河,我们用大型水罐车前往供水。
辩:厂里的消防拴是否充足?
答:消防拴符合要求,但是不能满足这么大火灾的水源要求。
辩:你们灭火前后用了多长时间?
答:前后8个小时。
辩:这个时间长吗?
答:对一个12000多平方的建筑来说我认为是快的。
辩:你认为友成公司仓库里存储的物品有无易燃易爆物品?
答:我们南侧进攻后发现有塑料制品。
辩:还有其他吗?
答:有一定量的油漆、酒精。
辩:酒精能否和纸板箱放在一起?
答:纸板箱边上我没有看到。
辩:酒精当时有无燃烧?
答:我们到场的时候这个区域已经燃烧。
辩:这些物质燃烧之后是否会产生毒气和爆炸?
答:会产生烟雾和有毒气体。
辩:消防队员牺牲的大致情况怎样?
答:我们5点准备撤退后清点发现4名消防官兵还在火场内部,我们组织了3个小组进行搜救,尹进良本来已经撤退到安全区域,但是他更换钢瓶后,带领刘福金再次进入火场搜救,其中一直保持联系。在5点20分的时候和5点30分搜救出陈浩和毕长城,后来他告诉我烟雾很浓,挡住了水袋。
辩:是否迷路了?
答:没有迷路,我们是哪里进哪里出,但是货物的倒塌和浓烟把水带挡住了,视线不良,看不清楚。
辩:你们一直保持联系?
答:是的。
辩:什么时候失去联系的?
答:5点30分左右,最后一次向我汇报。
辩:这个情况你们采取什么措施?
答:继续组织搜救小组进行搜救,我们进去的后续小组发现由于浓烟和倒塌无法再向水枪阵地搜救,无法进入火场内部。
辩:你们的火灾报告中说5点已经有效控制,后来风向突变,二号厂房冒出浓烟,是怎么回事?
答:5点是有效控制蔓延,这是我们的消防术语,这个意思是火势控制在一定的范围之内,在我们的力量下不太可能会继续蔓延,经过内部的搜救,确定没有人员被困。为什么5点我们要撤退,是因为风向改变,带动浓烟从北往南进入南侧厂房,指挥哨观察到南侧有浓烟,下达了撤退命令,但是浓烟的速度非常快的。
辩:辩护人发问完毕。
审:被告人是否需要向证人发问?
李丽娟:我是9点听说消防车里面没有水,我们西侧那边没有消防池的,水源是哪里?
答:西侧确实有水池,我们使用了该水池或者说水源进行救水。
李丽娟:我听到有人说没有水,这个是不是这样的情况?
答:我们在北塘河设置了十辆大型水罐车,每辆车60L/S水枪流量补充供水应该没有问题的。
审:公诉人是否需要向证人发问?
公:你们内攻是从北侧还是南侧?
答:南侧,上风方向。
公:你第一眼看到现场什么部位燃烧?
答:二号厂房的北侧由东往西。
公:那么起火点是否东侧?
答:我来的时候已经全面燃烧了。
公:组织内攻的时候你有无进入工厂?
答:进入的。
公:进入的时候是否需要带呼吸面具?
答:我们备了空呼装备和相关设备,但是当时的条件不需要佩戴的。
公:瓜沥的专职消防队和武警有什么区别?
答:是地方政府和企业自行组织的民间消防队。
公:是否可以称为业余消防队?
答:可以。
公:火场周围的风势是否会比较大的?
答:是的,是叫火风压,因为燃烧需要大量氧气。所以感觉火场的风势会比较大的。
公:你们组织全面撤退后,你们的指挥原则是什么,是安全第一,还是救人第一?
答:救人第一。
公:有无禁止性规定不允许进入救人?
答:当时的条件是可以进入救人的,而且是保持通话的,而且我们也救出了战友。
公:你作为指挥员,如果在今天碰到这样的情况,你是否还会下达同样的命令去救战友?
答:如果时间再回到1月1日,我还是指挥员,战友在里面,我还是会进入火场救他们的。
公:公诉人发问完毕。
审:由于控辩双方对证人的发问比较详细,法庭简要补充提问。证人,普通公民发现火灾先拨打119,你们接到报警后,到达火场施救的原则、秩序是怎么样的?
答:先下达出动指令,我们先调派周边的专职消防队到现场扑救,也就是就近调派的原则。
审:你们在扑救过程中除了使用自己的消防设备,有无使用友成公司的消防设施?
答:我们到场后,除了使用自己的设置,尹进良和刘福金去一楼查找有无火点时,尹进良和刘福金用二号厂房的墙式消防栓进行火点的扑灭,在一号厂房我们也使用了墙式消防栓进行灭火。
审:设施是否完好?
答:好用的。
审:请证人退庭核对笔录。
(证人退庭)
审:辩护人、被告人对出庭证人证言有没有意见要发表?
辩:辩护人认为证人证言有以下疑问:1、证人说第一时间有三辆车二十人到,但是根据谢某某(消防司机)的证言,先去的只有一辆车、5名消防队员。2、还有风向,当时风力是一到两级,风向西南风转东北风,西南风出现于1月1日13时,也就是说13时之前都没有出现东北风。3、证人谢某某证言说没有带空呼装置,无法内攻,和证人刚才所说的不一致。我认为这里就失去了救火的黄金时间段。4、既然有效控制,为何风向突变就会导致火势扩大,我认为这样就不是有效控制,辩护人对火势蔓延的原因存疑。5、证人说的消防水池,李丽娟说是没有的,案卷材料中也未提及,是否有水池不确定。
审:公诉人对出庭证人证言有没有意见要发表?
公:不管“有效控制”是什么含义,不能改变火势突然增大的客观事实,公诉人认为辩护人实质是认为消防支队出具的报告用“有效控制”一词系用语不当。但公诉人认为这对整个火情发生的客观情况没有影响。
审:对辩护人出举的证人张某某证言,控辩双方意见已经明确,本庭已经记录在案,在合议时将充分注意。
审:辩护人可以继续举证。
辩:没有其他证据需要出举。
审:上午的庭审暂时到此,下午13时30分继续开庭。将被告人李丽娟带下候审。(休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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