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下面继续开庭,带被告人李丽娟到庭。
(法警执行)
审:通过上午的法庭调查,控辩双方均已发问,举证完毕。本庭认为本案的基本事实已经查明。公诉机关对指控的事实所出举的相关证据经当庭质证,对双方无异议的部分当庭予以确认,对存在异议的证据本庭均已记录在案,将结合全案证据考量。现在宣布法庭调查结束。下面就全案的事实、证据及适用法律进行法庭辩论。先由公诉人发言。
公:审判长、审判员(人民陪审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四条、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百九十八条和第二百零三条的规定,我们代表本院,以国家公诉人的身份,出席法庭支持公诉,并依法对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现对本案证据和案件情况发表如下意见,请法庭注意:
一、本院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丽娟犯放火罪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在刚才的法庭调查中,公诉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李丽娟;出示或宣读了相关物证、书证以及价格鉴定结论、法医学尸体检验报告等鉴定意见;播放了监控视频等视听资料;宣读了证人证言和被告人供述和辩解。上述证据形式来源合法,证明内容客观,符合证据三性要求,请法庭依法应予采信。
被告人李丽娟放火的动机有被告人李丽娟的供述直接证实。证人王某、沈某某、俞某某、詹某某等多名证人证言证实被告人工作调整的情况、和领导同事之间的关系情况和性格急躁、好强、要面子的性格特点,和其供述的作案动机相互印证。
被告人李丽娟放火的过程有监控视频直接指证。监控视频证实了交警卡口监控、友成工厂内部监控、其他公司监控等各监控点拍摄下来的被告人李丽娟骑电动车前往友成公司,进入公司二工厂包装仓库放火后离开的过程。李丽娟在元旦离开家溜进厂里的整个过程一清二楚。证人俞某、沈某某、俞某某通过观看视频辨认出监控中的放火人就是李丽娟。搜查笔录、物证(打火机、手机、毛线帽、黑色棉衣外套)、DNA鉴定书、证人黄某某证言证实李丽娟购买打火机的证言均能够印证被告人李丽娟放火的事实。被告人李丽娟对于其防火的事实也同样是供认不讳。
证实被告人李丽娟放火造成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的危害结果的证据如下,法医学尸体检验报告、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损伤检验意见书证实了火灾造成三名消防战士牺牲,一名消防战士轻伤,两名消防战士轻微伤。价格鉴定结论、友成公司出具的损失报告、证人许某、俞某、陈某某证实火灾烧毁的财物价值人民币6000万以上,在保险公司都有原始凭证。杭州友成机工有限公司火灾视频资料、《杭州友成机工有限公司火灾扑救相关情况》《火灾调查报告》、现场勘验检查笔录证实了火灾的起因、消防救火部队扑救情况和人员伤亡的情况。特别要说明的是起火点是厂房东北处第七柱和第九柱之间。
综上,上述证据具有合法、客观和关联性,证据之间能够相互印证,相互吻合,形成证据锁链,足以得出唯一的排他性结论,即被告人李丽娟实施了防火的犯罪行为。
二、被告人李丽娟的行为构成放火罪
放火罪,是指故意引起火灾,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其保护的法益是公共安全,即不特定多数人生命、健康、重大公私财物以及公共生产、生活的安全。客观方面要求行为人实施了放火行为。主观方面要求行为人明知自己的放火行为会发生危害公共安全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
本案中,被告人李丽娟在工厂已经工作两年多,对厂房的堆放、物品情况比较清楚。起火的仓库里堆放了大量纸箱、塑料箱、泡沫条、泡沫袋、塑料袋、ABS塑料制品,更有桶装油漆和瓶装酒精等物品。这些物品均是易燃易爆物品。一旦被明火点燃,后果非常严重。更何况被告人纵火当时,该公司内还有将近200名员工在上班。被告人李丽娟作为该工厂仓库的员工,对于仓库里堆满了易燃易爆品显然明知,对于仓库中一旦碰到明火就会酿成火灾显然明知,对于当时工厂内仍有很多工人同事在工作,火灾可能造成人员伤亡显然明知。被告人李丽娟虽然明知会发生危害公共安全的后果,仍用事先准备好的打火机点燃了一堆宽约1米,长约1米4、5,高度约1米7、8的干燥纸箱。点燃纸箱之后被告人李丽娟并没有任何行动控制这堆纸箱的燃烧,也没有采取任何措施有效地阻止火势向旁边的易燃物蔓延。看到纸箱上燃起的火苗,其没有惊慌失措,也没有扑救,而是放任火势越烧越大,从监控视频可以看到李丽娟仍像进门的时候一样,悄悄地从容地离开了仓库。8号监控显示,李丽娟在骑车离开的时候厂区方向有非常明显的火光,路上也碰到了赶去救援的消防车,但是李丽娟仍然回家睡觉,第二天8点再去上班围观。
起火后消防队员进入火场内攻时火场情况完全符合内攻条件,后因风向突变导致火势突变才决定撤出火场,发现有消防队员困在火场后立即展开救援。证人张某某的证言也证明了这一情况。
综上,被告人李丽娟客观上实施了放火行为,主观上明知自己的放火行为会发生危害公共安全的结果,仍追求这种结果的发生,其行为构成放火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放火致人重伤、死亡或者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被告人李丽娟在杭州友成机工有限公司放火的行为,致使三人死亡,一人轻伤,两人轻微伤,造成经济损失人民币六千万元以上,依法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定罪量刑。
三、本案的社会危害及启示
这是一个令人悲痛的案件,三名年轻的战士在扑救大火和救助战友的战斗中英勇牺牲,我们首先要向尹智慧、陈伟、尹进良三位烈士表示沉痛的哀悼和崇高的敬意。
因为一点琐事,被告人李丽娟凌晨潜入自己工作的仓库,故意放火造成工厂被毁,至少数千万元的财产付之一炬,还有多名消防队员伤亡。这一把火,整个城市为之心痛,善良的人们为之哀伤。李丽娟的犯罪行为严重危害了公众安全,造成了严重的后果。犯罪性质极其恶劣。
也是因为这一把火,李丽娟从一个他人眼中遵纪守法、老实巴交的人,变成了一个千夫所指的罪人。教训是深刻的,代价是惨重的。这个鲜血淋漓的案件赤裸裸地告诉我们:
1、在法律面前,没有任何的侥幸可言。
李丽娟心存侥幸,半夜乔装潜入工厂放火,以为可以逃脱制裁,本案的审判再次昭示了“法网恢恢、疏而不漏”这个朴素的道理。
2、妥善对待纠纷,以极端的行为解决纠纷只能导致更大的灾难。
本案的导火索,只是一些简单的工作纠纷,这样的纠纷,在我们日常的工作和生活中都可能碰到。但是李丽娟却选择了用这种极端的方式来对待,不仅没有解决问题,反而将自己拖入犯罪的深渊,伤害了别人、危害了社会,也葬送了自己。在大是大非面前,在罪恶念头出现的时候,一定要保持冷静,有时候善恶只在一念之间,不克制自己的冲动,任意妄为就会铸成大错、铸成大罪,就必须为之付出应有的代价。
综上,请合议庭依法判决被告人有罪,并根据本案的事实、犯罪性质、犯罪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法量刑。
公:审判长,公诉意见宣读完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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