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下面由公诉人进行答辩。
公:公诉人认真听取了被告人的辩解和辩护人的辩护意见,现答辩如下:
一、关于对李丽娟辩解以及辩护人最后一个辩护理由,即李丽娟当时有无考虑到火势这么大、今天在法庭上痛哭是否体现悔罪。公诉人认为,是否认识到火势应该是以李丽娟当时的客观行为及主观心态来认定。庭审中李丽娟的痛哭到底是害怕还是悔罪还是兼而有之?在我们提供给法庭的手机短信照片中,李丽娟给科长发短信:“科长,我现在烦死了,班长让我回公司做笔录,说规定不能离开,我回娘家要公安人员同意,我真想一气之下搞死他。”另外,李丽娟回家路上已经看到火光和救火车,仍然若无其事回家睡觉。可见其今天的痛哭到底是悔罪还是害怕承担责任?
二、辩护人提出“放火点在东北侧,为何在西北侧有火光”,认为不能排除放火现场还有其他人的问题。公诉人认为是辩护人没有仔细看卷宗材料,是在歪曲事实。根据6号监控(当庭展示仓库布局现场勘查照片)可见厂房西北侧有火光,6号监控的位置在二号厂房的正西侧,而二号厂房是东西方向,从厂房西侧往东面看只能看到南北方向,左右分别表示的是厂房的南北方向,显示得很清楚,着火点是在厂房的北面。
关于中间的门有无开的问题。证人谢某证言:“当时门是用U型锁锁着的,我用力拉了几下才拉开的,说明门是锁着的。”证人冯某某说:“当时中门上的挂锁还锁着,谢某猛拉门,把门拽下来。”说明门是关着的,公诉人看不出这两个证据有矛盾之处。完整的监控显示李丽娟进出的门前后半小时都没有人进出,李丽娟进去后也没有发现人。仓库保管员当晚忘记锁门,这种现象非常奇怪吗?在监控中有一个工人拉车经过,这个在工厂中也不是非常奇怪的情况,而且也不是在工厂内部。辩护人对此认为奇怪是加上了自己的想象进行了歪曲的理解。本案所有证据都指向李丽娟一个人,凭空怀疑还有其他人同时放火的说法是站不住脚的。
公诉人认为。被告人李丽娟能否认识到放火的严重后果,应当看她放火时的心态。今天法庭的表现只能说明李丽娟有悔罪的意愿。李丽娟放火犯罪是有准备的,李丽娟回答辩护人时说夜晚借着微弱的灯光就能走到起火点,说明李丽娟对厂里的情况是非常熟悉的,厂里生产什么、有哪些半成品,李丽娟都是知道的,仓库内有大量的纸板和塑料,仓库紧挨着就是易燃易爆品的仓库,难道李丽娟不知道放火有什么后果?辩护人说在这里放火是因为离组立车间近,方便救火,如果李丽娟真有救火之心,为什么不采取防护措施,而且李丽娟选择有100多人工作的场所放火,是否危害性更大呢?
三、关于辩护人提出被告人不应当对扩大的损失后果负责。难道辩护人认为李丽娟只需对点燃的那一堆纸板箱负责吗?辩护人认为消防救火不及时。依据证人陈某某和杨某说当时没有闻到塑料味道,所以辩护人推断出火还是在纸板箱上燃烧,一小时内没有烧到塑料粒子。辩护人推测的依据不足。辩护人推测的另一个依据是消防队员没有带空呼装置,没有第一时间冲进去灭火,所以第一批到的消防队员要对火灾扩大负责。但其实2点40分已经火光冲天了,而3点30分消防队员已经开始内攻了,当时已经有十多辆消防车了。该辩护意见没有依据支持,是荒谬的。
四、辩护人指责友成公司消防管理不到位,消防设施形同虚设。这么严厉的指责是否有依据?张科长介绍,进去救火时消防设施完好,道路畅通。工人的证言也说平时厂里消防设施是到位的。至于说要求被害单位组织自救,要求装上喷淋设施。且不说工厂当时没有组织,有组织也是应当组织疏散,而不是去自救!辩护人还指责武警消防支队救火不力,为何用了八个小时救火还造成了这么大的损失。对于报告中提到的救火困难,辩护人认为不能成立。公诉人认为这些困难都是客观的,辩护人认为这些困难都是常见的困难,都是常见的原因,故不能成为不能救火的困难,公诉人不知道这是什么逻辑?据此,是不是也可以说,癌症是常见病,所以癌症医不好就一定有问题?
另外,对于风向情况,当时的救火官兵都有相关的证言。因为火势燃烧需要大量氧气,会影响周围气流的改变,会导致火场周围风向的改变。结合这份报告,风向改变是当时的客观事实,这也是客观常识,公诉人本人就参与过现场救火,对这点有所了解。辩护人仅依据所掌握的一份气象资料就否定控方证据,依据不足。
对于报告上的四个字“有效控制”,辩护人一再提出意见,认为“有效控制”写错了,写错了就一定要让消防队伍承担责任,这不符合逻辑。
五、关于李丽娟的放火行为是否与消防队员的死亡有因果关系?
公诉人强调:1、因果关系就是引起和被引起的关系。2、发生火灾后,群众和消防人员救火合乎常规,是为阻止火灾造成的损失扩大。3、李丽娟的放火行为和消防人员的救火行为之间没有其他足以影响因果关系的介入因素。
辩护人指责工厂没有组织员工救火而要对火灾承担责任,但是消防战士为救火而牺牲,李丽娟却不用承担责任,这是什么逻辑呢?如果工厂员工去救火也同样牺牲了,李丽娟是否要承担责任?
辩护人虽然认为李丽娟构成放火罪,但是辩护人认为被告人不对烧毁厂房负责,不对消防队员牺牲负责,公诉人不能同意。
对于辩护人意见,公诉人有三个态度:1、对辩护人提出的三名消防战士死亡的后果应由谁承担,李丽娟是否有悔罪表现,公诉人有不同意见。2、对辩护人无视证据歪曲常理的辩护意见,包括还有其他人放火,消防队员到场后火势还只在纸板箱上燃烧等,公诉人不能接受。3、辩护人对友成公司、消防战士的无端指责,公诉人认为这种辩护意见既不妥当也极不负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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