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被告人、辩护人还有无新的辩护意见?
答:没有。我愿意接受法律制裁。
辩:辩护人提出的异议就在于保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是根据本案事实和证据作出的,绝对没有无端指责消防人员的意思,也没有公诉人所说的歪曲事实和常理。工厂的消防管理缺位和消防救火的瑕疵,辩护人指出来是基于责任。辩护人之前也对三名消防队员的牺牲表示沉痛的哀悼,但是不表示辩护人不能对救火过程提出意见。
1、李丽娟本人没有想到火会这么大,在她第一次公安做笔录的时候就这么说,笔录从头到尾都是稳定的,得到了其他证据的印证。为什么她放火后绕工厂一圈?为什么要在组立车间附近放火?你可以说这个想法是幼稚的,但是她当时确实有这个想法。比如她说放火是为了报复班长,但是厂又不是班长的,现在我们觉得很可笑,但是她当时就是这么想的。她没有想到会有这么大的后果。
2、今天李丽娟在法庭上痛哭是悔罪还是害怕,我认为今天李丽娟确实是痛哭流涕痛不欲生,李丽娟今天有无害怕,我说有,任何人面临法律的制裁都会害怕,但是害怕不等于不悔罪。害怕和悔罪相互并不矛盾。至于李丽娟放火后还回去睡觉,第二天还去围观。为什么会去睡觉?因为李丽娟觉得消防队员已经来了,不会造成那么大的火灾,这是她真实的想法。我觉得她尽管放了火,但不是恶意的或者希望火势扩大,她没有这么想过。
3、关于本案是否有排他性。辩护人认为这是重点问题。公诉人认为本案证据可以达到排他性。辩护人认为提出这样的辩护意见是为了公正的审判李丽娟。我们通过视频是否可以排除其他人放火的可能性?帝凯监控显示:2点35分,二楼西侧仓库出现火光。李丽娟放火点是在东侧。这个监控显示当时火很大,远距离都能看到。厂房内部的10号监控显示:2点34分30秒仓库西墙映出火光,李丽娟的放火点与之相隔140米,怎么能映过来,距离点火时间只有4分钟,中间还隔着货物。所以这个就涉及到中门有无锁的问题,证人谢某说门一拉就拉开了,如果锁住了怎么会一拉就拉开了?公诉人宣读的是补充卷中冯某某的证言,而冯某某还有其他证言(2013年1月1日)说到:“当时门有无锁我不知道,我只看到谢某把门拉开了,门锁情况我不清楚。”他还说:“我赶到现场,谢某一下子就把门拉开了。”这样我们可以推测:这个门可能是没有锁。中门如果有监控来证明就更好,这样本案证据就更扎实了。我为什么说西侧的门没锁奇怪呢?为什么“陈某某”拉货开了两扇门,对此人公安为何不去调查一下?让案子的证据更充分。监控显示当时是有人拉货的,虽然厂里员工拉货是正常的,但是在案发时间拉货,而这人还没有找到,为什么不可以怀疑?当然可以怀疑。
4、关于李丽娟是否应当对本案扩大损失承担责任。这个涉及到本案损失能否量化问题。难道我们要把所有责任都推到李丽娟头上吗?难道其他单位没有责任吗?辩护人并不是说李丽娟只需对纸板箱的损失承担责任。辩护人提出本案应当调出原始凭证,这样更能精确说明本案的财产损失,法院可以去保险公司调取相关原始凭证。另外辩护人打个比方:一人被捅成重伤,送到医院延误治疗然后死掉了,你能说明后果都是凶手造成的吗?我注意到消防队员做出巨大的牺牲,但这不代表可以不厘清责任承担问题。辩护人注意到火灾现场由救火的消防部队勘验,但是对此辩护人在质证中没有质疑,因为现在确实没有其他部门勘验的条件。但是在法庭上,辩护人必须质疑消防人员在救火过程中有无瑕疵?消防司机和张科长已经说到当时赶到现场的情况。3点30分才内攻,这个时间是否晚了一点?说友成公司消防管理缺位也是有理由的,比如在仓库中放置易燃易爆物品。而且友成公司在内部的相关消防管理规定中说到发现火情可以组织扑救。但是当时只有一名员工去扑救,而且消防栓水压不够,说明还是有问题的。我提出这个问题不是指责,但是这对火势的扩大是有影响的。
5、关于火势和风向,虽说火灾现场空气可能会进入补充,但是补充也不会造成如此大的风。在场的证人说当时只有微微的南风。仓库的窗户也是关着的,说明仓库的氧气不会烧得那么快。本次火灾中消防队员做出巨大的努力,但是不能说不存在失误。
6、关于因果关系的问题。三名消防队员牺牲是否要李丽娟承担全部罪责。消防队员的职责就是救火,防止火势扩大。在本案火灾调查报告中说风向突变,风向突变就是一个客观因素,这个客观因素不在李丽娟的主观范围内,事实上的因果联系和刑法上的因果联系是不一样的。救火中牺牲和被放火烧死是两个概念。如果被放火烧死,放火者毫无疑问要承担责任。在我们的认识中消防队员是很专业的,所以李丽娟主观上没有认识到这场火灾会引起消防人员的死亡。因此本案有无其他独立因素参与,影响本案结果的发生,比如有无其他人放火、管理缺位、消防处置失当,都应当考量进去。辩护人补充意见发表到此。
审:通过刚才的法庭辩论,控辩双方均已充分阐明各自的观点,不再有新的观点提出,本庭已记录在案,合议庭在评议时将充分注意,控辩双方如再有新的观点可以向法庭提交书面材料。现在宣布法庭辩论结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三款之规定,被告人有最后陈述的权利。被告人李丽娟,你可以作最后陈述。
答:我没有什么话好说,我愿意接受法律的制裁。
审:法庭将根据已查明的事实、证据和有关法律规定,对本案进行评议,评议中将充分考虑控辩双方的意见。评议后,将另定时间进行公开宣判。
现将被告人李丽娟押回萧山区看守所。
休庭!(敲击法槌)
(法警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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