即日起,在全疆范围内兴办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将可享系列税收优惠政策。
为全面贯彻落实《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意见》,近日,自治区民政厅、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联合下发了《关于自治区养老服务机构减免税收问题的通知》。
《通知》规定,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个人等社会力量投资兴办的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符合免税条件的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对其提供的养老服务收入免征营业税;对其自用的房产、土地暂免征收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养老服务机构是指社会福利院、社会福利中心、老年活动中心、老年养护院、居家养老服务中心(或日间照料中心)、老年公寓、农村幸福院、托老所(站、点)为老年人提供住养、托养、康复、养护、精神慰藉等服务的机构。
而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是指取得《社会福利机构设置批准证书》或《养老机构设立许可证》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的养老服务机构。
来源:
新疆网
作者:
梁淑芳
编辑:
刘兆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