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在线11月21日讯 员工出了工伤,公司不但不管,还把他辞退了。镇海市民杨先生根本没想到,他曾供职的宁波某实业公司竟然是家香港公司,订立的劳动合同法律上无效,想维权打官司都不行。
今年26岁的杨先生,2009年大学毕业后到位于鄞州区的宁波某实业公司工作。公司每月发6000元给杨先生,没有为其缴纳社保。今年5月份,杨先生下班途中被一辆汽车撞伤,要求单位按工伤处理,交涉未果之下,竟被公司辞退。近日,杨先生决定聘请律师打官司,要求公司补缴社保、支付劳动合同解除经济补偿金等10万元。
浙江甬友律师事务所主任林敏律师详细询问之下,发现杨先生供职的这家“宁波某实业公司”其实并不是宁波本地企业,而是在香港注册的公司。且公司与杨先生订立的劳动合同,用人单位盖章一栏中只盖了个小圆章,没有签名。
林律师告知杨先生,按照现有的国家法律,这份劳动合同是无效的,要打官司很难。在香港,“公章”不能代表公司,所有的文件必须经依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授权的公司股东、董事或者其他代表的签名,才是代表公司,具有法律效力。而且这家香港的“宁波某实业公司”并未在大陆依法设立办事处,也未到工商备案登记,按法律规定,境外公司未经国内登记不能在国内从事经营行为,自然也没有劳动法规定的用人单位主体资格,公司与杨先生订立的劳动合同不受劳动法保护。
据林律师向记者介绍,目前,宁波不少的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都是直接雇用劳动者,并没有委托外事服务机构办理。这些雇员一旦发生欠薪、工伤、裁员等劳资纠纷时,维权无门,因为劳动仲裁机构没办法受理,而向法院起诉又不能依据劳动法,最后往往是忍气吞声、不了了之。更有甚者,部分外贸企业、商贸公司等为了逃避《劳动合同法》的义务,故意在境外,如香港、澳门等地注册公司,然后在境内设立一家代表机构,以代表机构的名义雇用人员从事生产、加工、销售,一旦出现经营困难或重大事故,立即撤走,雇员的合法权益得不到任何保障。因此,员工到一些外资企业求职时,有必要先了解企业的底细。
稿源:宁波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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