苍南“7.10”火灾肇事者获刑2年6个月 致2人死亡2人轻伤
2013年12月03日 21:31:17
浙江在线杭州12月3日讯(通讯员 窦怀栋 记者 汪洋)今年7月10日,苍南龙港镇港河路111号民房发生火灾,造成2人死亡,2人轻伤。近日,苍南县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判决被告人郑某犯失火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6个月。
7月10日6时30分许,被告人郑某在苍南县龙港镇港河路111号一楼南侧搭建的简易棚内用油锅烧制卤制品后,在未切断油锅火源的情况下离开该简易棚。同日7时许,该油锅因油温过高引发火灾,过火面积达300平方米,造成港河路111号整间民房及屋内财物严重烧毁,楼上人员死亡2人,轻伤2人的结果。
来源:
原创
作者:
通讯员 窦怀栋 记者 汪洋
编辑:
金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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