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料图:私家车上明显的血迹
浙江在线杭州12月4日讯(记者 施宇翔 通讯员 萧法)去年7月份,萧山浦阳镇发生一起血案,公交车司机俞某和私家车主钱某为争路权引发口角进而大打出手,打斗中,俞某掏出一把水果刀将钱某刺伤,钱某终因失血过多而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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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案的凶手俞某已被杭州中院判处无期徒刑,今天下午,被害人钱某的家属将萧山公交公司告上法庭,他们认为公交公司在这个事件中也有责任,并提出了百万元的赔偿金额,萧山区人民法院对此案进行一审开庭。
去年7月17日早上7点多,萧山公交公司公交车司机俞某正驶离浦阳镇八甲山站点时,前面的一辆红色轿车始终缓慢前进。俞某按了几下喇叭,但是前方红色轿车并未理会。于是,俞某从道路右侧车道超到了红色轿车前。
下车后,两位司机开始“骂战”,马上升级为肢体冲突,打斗中,俞某从车内掏出一把水果刀刺向钱某,这一刀刚好扎在了钱某胸口上。
后来钱某被几名在场的市民赶紧送到了萧山第三人民医院。经过抢救,39岁的钱某还是因心脏破裂、急性大失血死亡。
2012年11月20日,杭州中级人民法院以故意杀人罪判处俞某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处俞某赔偿钱某家属经济损失25万元。
但钱某的家属说,在只给了104000元后,俞某就给不出了。
据了解,在事发后第二天,俞某所在的萧山公交公司就与钱某家属签订了一份调解协议书,并赔付了40万元。但调解书里约定,这40万将与今后法院判处的一切民事赔偿无关。
公交公司表示,40万元的赔偿是出于人道主义的考虑,希望减轻失去顶梁柱的钱家的生活负担,但并不表示公交公司自认为有错。而钱某一家则认为,既然你积极赔偿,那么就说明认可了自己要负责。
钱某家属表示,杭州中院之前宣判的赔偿25万元,不能算作对死者的全部赔偿。
钱某家属觉得,俞某是在履行职务时致钱某死亡,公交公司需要担责,主张公交公司支付钱某死亡的人身损害赔偿金109万余元。
但公交公司持反对意见。代理人认为,此案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已经生效,一事不能再审。而且事后,俞某家属代为赔偿给钱某家属10.4万元。公交公司出于人道主义考虑一次性补偿钱某家属40万元。
关于俞某的行为是不是职务行为,公交公司认为,在中院的判决中,俞某罪名是故意杀人罪。公交公司说,这正说明了中院也认定杀人是俞某的个人行为,如果是工作中过失导致损失,那么公司才该负责。
该案双方最终无法调解一致,法院将择期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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