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在线12月05日讯 公交司机行车路上与私家车主斗气,很快发展成身体冲突,最后竟用刀将私家车主捅死。这起去年7月17日发生在杭州萧山的恶性案件,没有因去年11月公交司机俞某被杭州市中院一审判处无期徒刑而结束。
昨天,死者家属与萧山公交公司对簿公堂,索赔109万余元。公交司机杀人是否属于职务行为,公交公司在本案中承担何种责任?成了本案争议的焦点。萧山区法院审理后,将择日判决。
杀人司机被判无期徒刑无力赔偿死者家属25万
去年11月20日,杭州市中院以俞某故意杀人罪,一审判处其无期徒刑,并赔死者家属25万。
法院查明,去年7月17日7时多,俞某开741路公交车,从萧山浦阳镇桃源车站开往萧山汽车东站。途中,因行车问题,与私家车主钱某起矛盾。钱某开车将公交车逼停,下车与俞某发生口角。期间,钱某徒手殴打俞某,之后又拿公交车驾驶座后的灭火器砸公交车身。
俞某从驾驶座边取出水果刀,捅刺钱某左胸部、左肩部等处,致钱某心脏破裂、急性大失血而亡。俞某报警并现场等民警抓捕。
案子审理期间,俞某家属将赔偿款10.4万缴到法院。杭州市中院判决后,将该笔款项转交给死者家属。
一审被判无期徒刑后,俞某提出上诉。对于法院判决其赔死者家属25万,俞某和家人都表示无力赔余款。
公交公司补偿死者家属40万家属向公司继续索赔109万
私家车主钱某死亡时不到40岁,女儿未成年,父母年过花甲。死者家属要公交公司赔偿损失109万余元。
死者家属的代理律师提到,杭州市中院审理俞某故意杀人案时,他们提出刑事附带民事赔偿请求,并要求追加萧山公交公司为连带被告,但法院未将起诉状送达公交公司。法院建议,死者家属可另行起诉。
萧山公交公司提交的证据显示,经死者所在的萧山浦阳镇人民调解委会调解,双方达成人民调解协议。协议内容为,鉴于钱某父母年老且女儿尚小,萧山公交公司出于人道主义,考虑一次性补偿钱某家属40万元整,支付方式为去年7月19日支付5万元,余款同年7月20日下午三点前支付。
调解协议特别提到,40万元补偿款与今后法院民事赔偿无关,如果法院判决公交公司要为钱某死亡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公交公司得照常支付赔偿款。死者家属承认,他们已拿到公司40万元补偿款。
作为用人单位的公交公司是否应对员工侵权行为担责
至于向公交公司索赔的理由,死者家属认为,案发那天,俞某受公交公司指派,行车途中与钱某互不礼让而发生矛盾和互殴,期间用刀将钱某捅死,事后个人仅赔了10.4万。
死者家属认为,俞某是驾驶公交车过程中,也就是履行公交公司职务行为时致钱某死亡,作为用人单位的公交公司,应对工作人员的职务侵权行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公交公司首先对死者家属在杭州市中院作出刑事附带民事赔偿后,是否有资格再向萧山法院起诉提出质疑,并认为,这违反了民事案审理的“一事不再理”原则。公交公司的代理律师表示,死者家属对杭州市中院的刑事附带民事赔偿判决结果不服,可申诉或提请再审。
“俞某故意杀人犯罪,不属于公交公司的授权行为。”公交公司辩解称,司机的职责是准时准点按规定路线行驶,保证车上乘客安全。司机持刀捅刺因礼让发生纠纷的私家车主,不属于公交公司授权的职务行为。
至于事发后第三天与死者达成人民调解协议,并同意补偿40万元,公交公司认为,这是出于人道主义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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