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某以“污染环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宁波将成立一支公安环境犯罪侦查支队,专门用来打击处理环境污染犯罪。”12月20日,宁波市政府举行新闻发布会,新闻发言人朱达针对当前热议的空气质量、环境保护等问题介绍宁波的一系列动作。
宁波市主要领导曾在最近召开的生态环境综合整治现场会上强调,对损害水体环境、大气环境、土壤环境等各类违法行为,发现一起,坚决查处一起。“那些偷排的行为,不仅要当‘贼’一样来抓,还要视作投毒案件来处理。”
宁波近期出台大气重污染应急预案
“空气质量问题我知道肯定会有记者提问。”朱达介绍,从11月15日至12月15日短短31天里,空气质量级别中度污染以上达到25天,主要污染物为PM2.5,是今年以来空气污染最为严重的一段时期,也是AQI指数发布以来历时最长的污染。
朱达认为,宁波雾霾形成的主因是内源污染物,工业排放、机动车尾气及扬尘污染是此次雾霾形成的重要因素。同时,特殊的气候条件,静风低压使污染物扩散能力很差,污染物在城区内累积,此外还受到江苏、上海、浙北地区外源的影响。
朱达说,今年初宁波开始调研起草《宁波市大气重污染应急预案》(初稿),宁波市应急办对预案进行预审,目前已经下发有关部门征求意见,下一步修改完善后报市政府审批,预计近期出台。
成立公安环境犯罪侦查支队公安、环保联合执法
朱达说,明年宁波将从工业企业、机动车尾气和城市扬尘这三个主要污染源着手,加强大气污染防治的工作力度,着力解决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大气环境污染问题。
在环境执法上,宁波市准备成立公安环境犯罪侦查支队,与宁波环保监察支队加强沟通协调,从严从重打击各类环境违法犯罪行为,进一步加强执法监管力度。
据了解,宁波公安局还在环保局派驻专员,在环保局进行环境执法时,提前介入参与,对涉及刑事犯罪的进行侦查立案。
长期以来,环保领域一直受到“违法成本低、环保执法难”的困扰。
今年6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环境污染刑事案件制定新标准。
宁波市环保、公安部门经过周密准备,12月16日至下月10日先期开展联合打击污染环境违法犯罪专项行动。严厉打击广大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污染环境违法犯罪活动,解决突出环境问题,保障宁波生态环境安全。
两部门工作意见特别针对办理涉嫌环境污染刑事案件中遇到的鉴定难、认定难、取证难等一系列难点问题,进行了一些规范,明确了一些程序,强调了环境污染案件关键证据的获取、移送和共享。
在今后的打击活动中,环保部门在涉嫌犯罪的案件办理中主要是发现、查处、移送涉嫌犯罪的行为以及后续配合协调工作。公安机关主要任务是对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行为立案查处,对涉嫌环境犯罪的案件立案侦查,排除环境执法阻挠因素,保障执法顺利进行。
宁波市公安局治安支队相关负责人介绍,对环保部门移交的案件线索,公安机关将积极发挥职能优势,紧盯各个重要环节,充分利用现有公安信息平台,全面分析研判,明确侦查思路,努力追根溯源,全面查清案件事实。对于重大、疑难案件线索,公安机关将根据环保部门的要求,提前介入违法犯罪证据的收集梳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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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新司法解释降低环境污染入刑门槛
今年6月19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的《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正式施行。明确了环境污染犯罪的定罪标准,降低了环境污染的入刑门槛。
对此,宁波市公安局治安支队副支队长李晓明认为:污染环境带来的后果具有一定的不确定性和隐蔽性,由此造成的危害不见得会在短时间内显现,这给环保和公安部门的查处增加了难度,新的《解释》则改善了这一困境。
李晓明举了几个例子:
按照原有法律规定,污染环境造成一人以上死亡的才能定罪,现在一个人以上重伤就可以定罪;
原先对污染环境罪,只是笼统地规定了“后果特别严重”的要从严处罚,在新的《解释》中则对认定标准做出了明确的规定,例如“致使县级以上城区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取水中断十二个小时以上的;致使公私财产损失一百万元以上的;致使一百人以上中毒的”等。
2.宁波首个“污染环境罪”宣判
今年8月1日,慈溪市环保局执法人员在执法检查中,发现位于慈溪市新浦镇上舍村半掘浦沿2号有人在非法从事金属件镀锌加工。经查,该厂内有两条镀锌生产线,但现场没有配套污染物处理设施,电镀生产产生的废水直接排入厂房东侧未经防渗漏处理的水池内,而业主陈某也未办理相关工商和环保审批手续。
执法人员对废水进行现场采样、化验后发现,该废水中六价铬含量为260mg/L。而根据《电镀污染物排放标准》,新建企业水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中六价铬限值为0.2mg/L,超标
1299倍。
今年8月11日,因陈某涉嫌“污染环境罪”,慈溪市环保局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处理。10月18日上午,法庭对陈某一案当场宣判,陈某违反国家规定擅自排放有毒物质、严重污染环境,其行为已构成污染环境罪,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4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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