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在线杭州12月30日讯 (见习记者 刘永拓) 记者今天从浙江省高院获悉,2013年浙江全省法院一审审结污染环境罪案件22件,判处罪犯35人,最高被判处3年6个月。除了刑事处罚,全省法院今后将加大对污染环境案件的审处力度,对环境污染民事纠纷严格实行损害赔偿制度。
胡某是永康人,看着五金生意火热,今年10月未经当地环保部门许可,在未取得营业执照的情况下,非法经营电镀厂,从事保温杯电解加工业务,并将加工产生的废水直接排放进附近小溪。
经检测,该废水水样中总铬、总镍、总铜、pH值浓度均不符合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其中总铬指标超过250倍以上、总镍指标超过50倍以上、总铜指标超过60倍以上,远远超出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3倍以上,严重危害当地公共环境安全。永康法院经审理依法判处胡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2万元。
我国刑法三百三十八条规定:“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以胡某的行为来说,是否量刑过轻?对此,省高院刑事一庭副庭长周步青认为,定罪正确,量刑适当。不过,他同时表示,罚金数额值得商榷。他说,按理造成严重环境污染,应该将行为人罚至破产,但是我国法律对环境污染罪没有相当清晰的经济处罚标准,法院也不好拿捏。
近年来,污染环境案件越来越受到社会各界重视,对污染行为人,除了用刑事手段进行查处外,能否以巨额罚金进行震慑?省高院民事一庭副庭长叶向阳说,刑事责任的承担并不影响民事责任承担,甚至民事责任应该先于刑事责任执行,两种处罚手段并举。
浙江高院党组副书记、副院长徐杰表示,浙江全省法院今后将继续加大对污染环境案件的审处力度,依法对入罪者进行刑事追究,对环境污染民事纠纷严格实行损害赔偿制度,且各地市环保联合会可作为当地环境污染公益诉讼案件的起诉主体,依法制裁污染环境的侵权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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