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在线01月15日讯 “一品江南味,百年姚生记”,杭州本土著名品牌姚生记因为包装上的一句广告语惹上官司,萧山一消费者陈先生在超市一次性购买由杭州姚生记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山核桃16罐后,以超市所售商品夸大宣传并带有欺骗性为由,提出退货并10倍赔偿。
萧山区法院昨天上午经过审理后,认为消费者对“百年姚生记”的标识会产生不同的理解,但不至于影响消费者对该产品的购买判断力,驳回陈先生的全部诉讼请求。
在超市商品的包装上,经常会看到“百年老店”、“祖传秘方”这样的广告用语,厂家这样做是否合适,还是值得探讨。
“百年姚生记”广告语惹麻烦
1982年出生的陈先生是萧山人,2013年8月12日,他在萧山南环路的联华超市一口气购买了由杭州姚生记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山核桃16罐,每罐97元,共计1552元。
“山核桃买来不敢食用,超市不同意我退货。”陈先生说,回家后自己才发现食品包装姚生记商标下有“一品江南味,百年姚生记”10个字。
喜欢较真的陈先生说,看到“一品江南味,百年姚生记”广告语,他怀疑杭州姚生记食品有限公司是否真的有百年历史。第二天,他要求超市对此作出解释,但过了好些天超市明确告知无法提供杭州姚生记食品有限公司百年历史的证明材料。
陈先生于是向工商部门提出书面投诉举报,工商部门调查后了解到,杭州姚生记食品有限公司把“一品江南味,百年姚生记”作为商标,已于2012年11月向国家商标局提出注册申请,但截至目前未获得商标局的批准,属于未注册商标。
陈先生据此认为,是因为超市把关不严,致使外包装有问题的食品流入超市,涉嫌违法。
消费者提出“一赔十”状告超市
起诉状里,陈先生要求超市以“一赔十”,另外还有其维权产生的误工费和交通费等总计17072元(昨天当庭变更诉讼请求为退货,超市一次性赔偿1万元及误工费、交通费、通讯费、拍照冲印费等2000元)。
至于索赔理由,陈先生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中列举了一些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其中第七项明确规定“夸大宣传并带有欺骗性的”,所以陈先生认为“一品江南味,百年姚生记”作为未注册商标是不成立的。
此外,陈先生还指出“百年姚生记”的宣传违反了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中有关“食品标签的定义是食品包装上的文字、图形、符号及一切说明物”以及“食品标签应真实、准确,不得以虚假、夸大,使消费者误解或欺骗性的文字、图形等方式介绍食品”的规定。
陈先生认为,联华作为一家国内知名的大型连锁超市,应当仔细查验供应商的工商注册信息及相应的生产资质,明知杭州姚生记食品有限公司不具有百年的历史,仍然把外包装有问题的食品放在超市货架上,严重侵犯消费者的知情权。
法院采纳厂商解释当庭驳回消费者诉请
法庭上,联华超市的代理律师提出商标的使用有两种,一种是注册商标,一种是未注册商标,都可以使用。
律师认为“一品江南味,百年姚生记”虽然没有批下来,但不可以认为是违法的。究竟是否违法,还需要商标局认定。
另外超市一方还表示,陈先生引用了食品质量安全法,但其并没有直接证据来证明超市卖的山核桃有什么质量问题,即便是真夸大宣传了,也和食品安全没有关联。
对广告语中“百年”一词,超市方解释称“百年”根据词典有长远的意思,说明企业要长久经营,不是“已有百年”。
“企业公司运作是靠积累改善的,20年的企业和200年的企业能一样吗?”陈先生则驳斥,并指出,广告语肯定对消费者有心理影响,并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
那么“姚生记”究竟有没有百年?在姚生记官网上介绍公司成立于1998年,而萧山区法院查明,该公司正式成立是在2000年。
姚生记公司对广告语的解释是,建设成为可长久发展的企业愿景永不动摇,“百年”并非具体数据上的百年,指的是长远的意思。
姚生记公司的这个解释得到了萧山区消保委市郊分会的认可,之前陈先生已经向其投诉,协会于2013年8月30日作出回复,认为该标识并非夸大宣传。
法院审理后采纳了超市和姚生记一方的说法,并且在审理后认为消费者选购食品时,一般关注食品的品牌、生产厂家、食品成分及保质期等要素,虽然消费者对“百年姚生记”的标识会产生不同的理解,但不至于影响消费者对该产品的购买判断力。而且陈先生未能提供相关证据证明购买涉案产品后造成其人身、财产或其他损害,故其主张超市侵权的依据不足。
法院一审最终驳回了陈先生全部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89元由陈先生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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