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在线01月24日讯 朋友生日,大家一起搓一顿;搬迁新居,大家一起搓一顿;升职加薪,大家一起搓一顿;逢年过节,更是吃吃喝喝少不了。
在这一顿一顿又一顿中,杯中酒通常都是少不了的。喝酒伤身大家都知道,酒后不可驾车如今也是常识,但因为一场酒局送了命,而同饮者都被送上了被告席,却让人唏嘘不已。
但从法律的角度来看,觥筹交错、把酒同欢之后送命的悲剧责任究竟该怎样划分,在赴宴时如何避免这种潜伏的危机,也许更值得探究。已经有半年时间,阿力一家都沉浸在悲伤中。阿力在去年7月的一天在一场酒局后猝死在某小区的草坪上。阿力已经不在了,但他的家属和当晚同赴酒局的人们却因为他的去世而闹上了法庭。
此案发生在去年7月15日。该案共有6名被告,分别是当晚的酒友和最后送阿力到小区的出租车司机。
“我们没有邀请他,为什么还要赔偿?”“我们没有劝酒,他离开时看起来清醒,为什么我们还要负责任?”这是几名酒友共同的疑问。
当晚,被告人云月邀请远朋友小宁一起吃饭。阿力听说小宁有饭局,就在开饭时不请自来“轧闹猛”,其余几人出于礼节也没有出言赶人。席间,无人劝酒,一场宴席下来,阿力喝了几两白酒。到了晚上8点多,阿力提出自己是不请自来,想请大家唱歌,但众人都没有答应,于是他出门上了出租车,但没有人随同护送。
出租车司机阿宾则表示,阿力当时表现清醒,能指路,但中途变换过目的地,到达后只给了5块钱,但自己也没计较。约一个小时后,阿力被小区居民发现躺在了小区草坪上,而且没有反应,居民报警,医院及时抢救,但最终没能救过来。事后,阿力的家属将赴宴者5人和司机阿宾送上了被告席。本案目前正在审理。这起悲剧竟然起源于一件喜事。2012年9月,死者阿斌即将升职,便于9月26日晚,邀请同事朋友共6人一同吃饭喝酒。晚上,阿斌独自打车回家,回到自己小区时,本应左转,但他却让司机右转,之后又掉头回去,进入小区20米左右,他下车离开。
其实他离开酒吧时,很多人都已经发现他的醉态,一起喝酒的阿林说他“走路有点飘,话比平常多”;一起喝酒的KTV工作人员回忆,阿斌在KTV时领班敬他酒,他没拿住杯子,给打碎了,离开酒吧时是被扶出来的,走路也有点偏了,“一看就知道喝多了”;酒吧老板娘记得他连门都打不开,是另两人帮忙打开的;出租车司机则表示看得出他当时喝过酒,而且一开始指的路错了。但这一切都没有引起任何人的注意。
第二天开始,阿斌的同事和家人就再也没见到他。直到9月29日,警方接报,称在洪波路菜场垃圾站后面的河里发现一具尸体,打捞后经死者家属确认为阿斌。同样,阿斌的家属也将最后一起喝酒的两个人告上了法庭。最终,南湖区法院经审理,认定两被告在可预见阿斌处于不安全状态中时,未对其进行护送及照顾,导致其最终因醉酒而溺亡,对阿斌的死亡存在一定过错,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判两被告对原告的损失各承担5%的赔偿责任。嘉兴南湖区人民法院法官白燕介绍,目前我国的法律并没有就此类案件的明确规定。共同饮酒是社会交往、建立正常人际关系的需要,各共同饮酒人之间并不必然产生法律上的权力义务关系,但当共同饮酒行为可能使他人发生特定的危险时,其他共同饮酒人之间则产生相互提醒、照顾的义务。只有共同饮酒人存在义务而不履行,才对其不作为行为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的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应该减轻侵权人的赔偿责任。但如何认定是否存在过错则需要考虑很多因素。
饮酒者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理应知道过量饮酒会对自身造成一定的伤害,故在大量饮酒后意外死亡,死者自身还应承担大部分责任。关于共饮人是否需要承担责任,那么首先,必须认定死者的死亡原因是否与饮酒具有关联性。其次,必须考虑共同聚餐者对死者当时状态的评估情况,一般来说,死者如果曾有大量饮酒,那么可以预见死者可能处于一种不安全的状态中,一起聚餐者就负有护送其回家,或告知其家属请家属接其安全回家的保障义务,而被告是否清楚死者平时的身体状况和酒量,事发时是否已发现死者出现醉态,则直接关系到被告所应承担的责任大小。另外,一起聚餐者如果曾强行劝酒,尤其是在明知死者不能喝酒或喝酒过量的情况依然强行劝酒,导致最终的严重后果者,则负有更为重大的责任。酒席后,如果放任饮酒者驾车离开或趁醉从事违法行为,最终导致悲剧发生,那么一起聚餐者明知其处于醉酒状态而不劝阻其驾车,也负有不可逃避的责任。而最后送客的出租车司机,如果发现乘客处于意识不清、神态模糊等状态,也应报警或护送乘客去医院,确保乘客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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