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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4月1日起调高排污费征收标准 最高涨3倍
2014年01月24日 18:27:15

  浙江在线杭州1月24日讯(记者 潘杰)省物价局今天发布消息,经省政府同意,浙江拟从今年4月1日起调整排污费征收标准,每污染当量费用将翻倍。

  其中,水污染物中除五类重金属因子(铅、汞、铬、镉和类金属砷)外的各因子排污费征收标准由每污染当量0.7元调整为1.4元;大气污染物中除五类重金属因子外的各因子排污费征收标准由每污染当量0.6元调整为1.2元;水污染物、大气污染物中五类重金属因子的排污费征收标准分别由每污染当量0.7元和0.6元统一调整为1.8元;

  同时,固体废物和噪声排污费征收标准暂不作调整。

  据了解,水、大气、重金属因子的每污染当量对应的千克数各不相同,且征收主要污染物。以污水排污费为例,对企业每一排放口征收污水排污费的污染物种类数,以污染当量数从多到小的顺序,最多不超过3项。且同一排放口中的化学需氧量(COD)、生化需氧量(BOD5)和总有机碳(TOC)只征收一项。

  以现行的《排污费征收标准》,水污染物中,苯并芘(常见的高活性间接致癌物)有0.3毫克就达到了一个征收当量。污水中最常见的氨氮、总磷每污染当量分别为00.8千克、0.25千克。

  目前,广东、江苏、新疆等省区也已全部或部分调高排污费征收标准。

  
来源: 浙江在线 作者: 记者 潘杰 编辑: 首席编辑 郭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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