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在线01月25日讯 昨天,省审计厅发布了《浙江省政府性债务审计结果》。围绕此次公告有关内容,记者采访了浙江省审计厅新闻发言人、副厅长康跃西。
记:请介绍此次浙江省政府性债务审计的总体情况及特点。
康:根据此次对省本级及所属10个市(不含宁波)、79个县(市、区)、834个乡(镇)政府性债务审计结果,截至2013年6月底,全省各级政府负有偿还责任的债务5088.24亿元,负有担保责任的债务327.09亿元,可能承担一定救助责任的债务1513.04亿元。后两类债务均应由债务人以自身收入偿还,正常情况下无需政府承担偿债责任,属政府或有债务。以上三类债务不能简单相加。
从审计情况看,浙江省政府性债务有以下几个特点:一是浙江省政府性债务基本属于建设型债务。二是加强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意识较早。三是民间资本参与政府项目,降低了融资成本。四是地方政府偿债能力较强。
记:浙江省政府性债务资金主要用在哪些方面?发挥了什么作用?
康:审计结果表明,浙江省政府性债务基本属于建设型债务。在已支出的政府负有偿还责任的债务中,用于市政建设、交通运输、土地整理等支出3757.42亿元,较2010年末增加730.54亿元,比重提高了4.9个百分点。债务资金的投入,为浙江省经济社会发展、加快基础设施建设、改善民生和保护生态环境等发挥了重要作用,产生了较好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
一是促进了浙江省经济平稳较快发展。二是加快了浙江省重大基础设施建设。三是支持了浙江省民生事业和生态环保建设。四是推动了浙江省新农村建设。
记:近年来浙江省各级政府为加强政府性债务管理主要采取了哪些措施?
康:浙江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政府性债务问题,较早提出“加强管理、适度举债、讲求效益、规避风险”的债务管理思路,2005年在全国率先出台了债务管理办法,之后又出台实施细则,对政府性债务计划的编制、审批、执行和统计等方面做了严格的规定,要求建立政府性债务管理的动态实时报告制度,加强了对政府性债务的控制。把包括政府债务在内的全部政府性资金纳入每年的审计监督范围。财政部门组织清理规范了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按照财政部部署应用《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系统》,加强了对政府性债务的统计管理和动态监控。
此次审计中,我们了解到2011年以来,浙江省、市、县各级政府共计出台债务举借、偿还、使用和管理等方面的制度113项,部分地方已开始尝试引进民间资本参与政府主导的公共事业项目,减轻了政府债务负担和社会管理压力。
截至2013年6月底,省本级、9个市级和77个县级制定了综合性的债务管理制度,省本级、8个市级和66个县级建立了债务风险预警制度。
记:为什么说目前浙江省地方政府性债务的风险总体可控?
康:审计结果表明,从政府性债务的现状、浙江省经济发展水平以及偿债期限看,浙江省政府性债务风险总体可控。从政府性债务的现状看,2012年底,全省政府负有偿还责任的债务率为63.48%,按2007年以来,浙江省政府负有担保责任的债务和可能承担一定救助责任的债务,各年度偿还本金中由财政资金实际偿还的最高比例,综合计算后,2012年底浙江省政府性债务的总债务率为66.11%,债务负担适中,风险水平基本控制在安全区域;全省政府负有偿还责任的债务(不含应付未付款项)的逾期债务率为0.15%;政府负有担保责任的债务、可能承担一定救助责任的债务的逾期债务率分别为0.14%和0.32%。审计结果显示,2012年底,浙江省88个市县区提取了政府性债务偿债(还贷)准备金,占本次审计县级以上政府总数的97.78%,截至2013年6月底,全省偿债准备金余额为186.99亿元。
从浙江省经济发展水平看,2010年、2011年、2012年、2013年浙江省GDP实际增速分别为11.9%、9%、8%、8.2%,平稳较快的经济增长为债务偿还提供了根本保障。2010年至2013年全省(不含宁波)公共财政预算收入分别为2077.5亿元、2493.2亿元、2715.7亿元、3004.12亿元;政府性基金预算收入(不含宁波)分别为3677.8亿元、3360亿元、2142亿元、3692.92亿元,财政收入也继续保持了稳定增长的势头。
从偿债期限看,浙江省政府性债务是多年形成的,偿债压力也将在较长一段时间内逐渐释放。经测算,2014年至2017年浙江省到期需偿还的政府负有偿还责任债务,分别占现有债务余额的27.10%、19.02%、14.88%和9.07%,2018年及以后到期需偿还的占14.28%,偿债压力相对均衡并呈递减趋势。
记:针对当前政府性债务管理现状,审计提出了哪些建议?
康:针对当前浙江省政府性债务管理现状,审计机关提出以下五个方面的建议:
一是对乡镇债务管理应借鉴丽水等地的成功经验,在省内推行“乡财县管”的管理体制,严控乡镇负债。
二是鼓励和引导各地主动盘活财政存量资金,完善债务计划,用好每一分钱,提升资金绩效。
三是研究制定政策,进一步鼓励民间资本参与政府性项目建设,尤其是市场化运作的公益性项目建设,共享发展成果,降低政府性债务负担。
四是加强源头规范,把地方政府性债务分门别类纳入全口径预算管理,严格政府举债程序。对债务风险较大的地方,应采取有效措施调整建设项目计划,压缩投资规模,防患于未然。
五是加强对政府性债务的考核,把政府性债务作为政绩考核的重要指标,进一步强化党政领导干部任期内政府性债务状况的审计监督和责任追究,防止急于求成,从思想上纠正不正确的政绩导向,引导各地适度举债,规范运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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