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在线01月25日讯 1月17日,浙江省人大常委会公布了修订后的《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双方或一方为独生子女,已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经批准可以再生育一个子女。这标志着,浙江“单独二胎”政策生效,我省成为全国首个政策落地省份。
昨天,记者从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获悉,“单独二孩”的具体实施细则已经出台,嘉兴市具有准生资格的“单独夫妻”,即日起就可以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再生育申请,“准生证”近在咫尺。
嘉兴市人口还是“零增长”
据了解,自全面实行计划生育政策以来,我省累计少生2600多万人,嘉兴市累计少生240多万人。嘉兴市育龄妇女总和生育率自1990年起保持在1.2左右,长期处于超低生育水平。人口自然增长率在连续5年负增长后,从2010年开始正增长,但增幅很小,仍处于“零增长”阶段。目前,嘉兴市独生子女家庭户有73.9万多户。
虽然计划生育政策有效控制了人口增长,但也带来了劳动力下降问题。在现行生育政策下,全市劳动力总量短缺情况将逐步加重,按户籍口径劳动年龄人口将从目前的220.96万人,逐渐减少到2030年的170万人左右,年均减少量为3万人左右。实施了“单独二孩”政策,劳动年龄人口到2050年将多增加15万人。
此外,据测算,在现行生育政策下,全市老龄化进程日益加快,按户籍口径60岁及以上老年人口比重将从目前的22.14%上升至2030年的40%左右。实施“单独二孩”政策后,到2030年老年人口比重降低近2个百分点,到2050年降低约5个百分点。
实施“单独二孩”
出生人数增量不会过大
记者从市计生委了解到,“单独二孩”政策实施初期,因为要释放堆积生育二孩的需求,嘉兴市出生人数会有一定增加,但增量不会过大。据测算,实施“单独二孩”政策后,头5年出生数增量累计为2万人左右,此后近10年年均增量基本稳定在4000人左右。
从这个测算结果来看,增加的出生人口数量不会对嘉兴市社会发展产生明显影响。不过,有一点要提醒符合生育二孩条件的夫妻,尽可能结合自身实际情况,合理安排生育时间,避免“扎堆”生育,这样也有利于孩子今后就学、就业。
“单独二孩”不等于“单独二胎”
此次出台的“单独二孩”政策适用于一方是独生子女的夫妻。独生子女是指夫妻生育或合法收养的唯一子女,即没有同父同母、同父异母、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或曾有兄弟姐妹但兄弟姐妹均于生育子女前死亡。
除了符合要求的对象要弄清楚外,还有一个说法经常被混淆。有很多人把此次的新政简称为“单独二胎”政策,由此引发不少市民产生疑问:已有双胞胎的“单独家庭”能否再生二胎?记者从市计生委工作人员处了解到,“单独二孩”并不等同于“单独二胎”,这里面有个数量问题。一直以来,计划生育管的都是孩子数量,而不是胎次。举个例子,如果夫妻中有一方为独生子女,并且只有一个子女的,根据新政,现在可以申请再生育一个孩子。但如果第一次生育时生了双胞胎,子女数量超过一个,这对夫妻就不能再生育了。根据现行的《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如果“单独家庭”第一胎生的是双胞胎或多胞胎的话,该家庭就不适用此次的新政。
申请流程一定要看仔细
尤其是需要准备哪些材料
新政出台,大家最关心的肯定还是申报流程。根据我省现行生育政策规定,夫妻双方均为嘉兴市户籍的,由嘉兴市安排生育;夫妻一方为嘉兴市户籍的,可选择在我省申请再生育。符合“单独二孩”政策的夫妻,必须在取得《再生育证》后才可以生育二孩。户籍不在同一省(区、市)的“单独夫妻”,可在已实施“单独二孩”政策的一方户籍所在地申请再生育。
《再生育证》的办理需要经过以下程序:本人申请→镇(街道)受理、审核→公示→县(市、区)人口计生部门审核、批准。
因此,符合“单独二孩”政策的夫妻,如果打算再生育,夫妻双方均为嘉兴市户籍的,应到生育管理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再生育申请(注:生育管理所在地一般为女方户籍所在地,夫妻双方均为农村居民的,生育管理所在地为男方户籍地。女方离开户籍地,在现居住地连续居住时间在半年以上的,经女方户籍地向现居住地履行委托手续后,可由现居住地进行生育管理);夫妻一方为嘉兴市户籍的可以到任何一方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再生育申请。
具体的操作流程如下:符合条件的夫妻,必须持双方居民身份证、结婚证、户口簿、夫妻近期2英寸合照3张(结婚照样式的彩照),以及一方所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出具的独生子女证明材料,向夫妻中嘉兴户籍一方的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生育管理所在地,提出再生育申请。
递交申请后,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需要进行病残儿鉴定的除外)进行公示,提出审核意见,并报县级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县级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应当在30日内作出审批决定,符合条件的,签发《批准再生育决定书》,并发放《再生育证》;不符合条件的,会书面告知申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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