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在线01月27日讯 宁海人王某在辞职后,一转身就把企业给告了,而且告赢了,获得企业赔偿近3万元。
可是,当企业知道他已经不是第一次告东家,之前还告过两家企业,并且都告赢时,就觉得他动机不良,把他告上了法庭。
近日,宁海县人民法院作出判决,驳回企业诉请。
企业不服劳动仲裁,将员工告上法院
2012年5月,宁海人王某来到宁海一家模具企业应聘钳工,简历中介绍,他曾在昆山等地从事过相关行业。事后,该企业负责人说,招工不容易,所以当时就聘了王某,月薪近4千元。
没想到王某就职后,与领导、同事相处得并不和谐,多次发生冲突。对此,企业领导颇为不满,试用期满后,没有及时与王某签订劳动合同,也没有为他缴纳社会保险。
去年9月,王某以该企业未与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未为其缴纳社会保险为由,解除了双方的劳动关系,随后提起劳动仲裁。
劳动仲裁委员会裁决,企业应支付王某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3万余元,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6千元,并补缴社会保险费、医疗保险费。
这时,企业通过劳动仲裁部门了解到,原来王某已是这里的常客,曾多次与之前就职的公司发生劳动争议纠纷,申请劳动仲裁并均获得了支持。企业还了解到,王某在本地另一家模具公司也有过就职经历,他却刻意隐瞒了。据该家模具公司有关人员说,王某就是一个“专业找茬”的人员。
为此,企业不服裁定,将王某告上法院,要求根据劳动合同法第39条,“员工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明确规定公司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无需支付双倍工资及经济补偿金”,要求撤销之前的劳动仲裁裁决。
企业认定员工伪造简历、隐瞒事实
双方对劳动仲裁裁决的企业支付王某经济补偿金、补缴养老保险金等没有异议,但对于双倍工资差额有异议。
法庭上,模具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张某作为原告出庭,张某情绪激动,而被告王某则神情淡定。
张某当庭出示了王某的考勤记录,应聘简历。
“这是王某的考勤记录,一个月里面,有20次迟到的记录。作为一名员工,上班随意,想来就来,不想来就不来,纪律性差。”张某说。
“我们三番五次对他进行教育和批评,他不但不听规劝,反而出言辱骂公司领导。而且,他在工作上也非常拖沓,不配合全组的工作”。
“更重要的是,他来应聘的时候,故意隐瞒了自己的工作经历,他明明有在宁海某模具公司上班过的经历,却刻意隐瞒,导致我们不能真实全面地了解他的信息和以往工作经历。”张某表示,这件事,使他们非常恼火,如果一早可以了解到这些,他们根本就不会聘用王某,也不会导致现在的结果。
对于张某的举证,王某则说,“作为一家已有10多年办厂经验的企业,招聘员工的时候就应该进行充分的了解,更何况还有三个月的试用期。”
法官询问王某,对于张某所说的曾在宁海某模具厂上班的经历及日常上班迟到等现象是否属实时,王某承认了,同时又很专业地回答说,“对于证据的真实性没有异议,但是对关联性及证明目的存有异议,张某所说的与案情并无关系”。
他是“专业找茬”还是合理维权?
随后,张某出具了王某曾工作过的模具企业法定代理人的书面证明。
“事后,我找到了那家模具公司,与他们的老总一谈,才知道同样的情形在他们公司也发生过。而且我们还从劳动仲裁委了解到,王某曾经在昆山一家企业工作,后来也索赔过。同样的就职时间,同样是索赔双倍工资、经济补偿金,这已经是3年里的第3次了。”张某激动地说。
“而且,他对于法律知识也掌握得很好,包括时间节点的把握,他根本就是算好的,然后起诉要求索赔。所以,我们认为王某根本就是成心找企业的茬,包括简历的填写也是别有用心的,属于恶意诉讼,法庭应该驳回仲裁决定。”张某还表示,之所以起诉王某,就是要让大家都知道王某的行为,至少在行业内,模具企业都不会再聘用他。
“如果都是这样的员工,我们企业真的很难经营。”最后,张某说道。
王某并没有否认自己曾经的索赔经历,庭上,他理直气壮地表示,“作为一家企业,本来就该按照法律规定签订合同,为何不执行?说到底,还是企业想贪小便宜,能不签就不签,能少签就少签。更何况,员工本来就是弱势群体,法律规定就是为了保护员工的利益。而且,自从我提出索赔以后,这家企业很快就给其他一些没有签合同的员工补签了。所以,我只是合理运用法律手段维权而已。”
企业诉请被驳回,法官善意提醒
法庭经审理后认为,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予以支持。
法院最终判决企业支付王某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33601元,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6000元,补缴养老保险、医疗保险费。
而关于企业提出的劳动者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公司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无需支付双倍工资及经济补偿金。本案中,企业没有举证证明王某的行为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害,也没有证明其实际经济损失,法院不予认定。
法官提醒:从实践来看,像王某这样屡次索赔的劳动者通常法律意识较强,善于抓住企业的漏洞,不论是专业找茬还是合理维权,说明企业在用工管理中确实存在不规范的地方,比如没有签订劳动合同、缴纳社会保险等,企业往往处于败诉的地位。
从长远来看,“专业找茬”、“钓鱼式维权”的行为,往往会导致劳动者被行业或企业列入用工黑名单,亦非劳动者生存发展之道。因此,对企业劳动者辞工引发的劳动争议,法院既要依法保障其合法权益,同时,也建议勿因不诚信的辞职行为或滥用诉讼的行为损害企业的合法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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