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在线杭州1月27日讯(记者 施宇翔 通讯员 范跃红)这几天,小吴(化名)和家人一起开心地准备着马年春节。因犯罪记录已被杭州市江干区检察院作技术封存,他所在的社区、他的学校没人知道他高中阶段的那段盗窃“前科”。
从今天(1月27日)起,象小吴这样的幸运儿不再是个例。由省检察院等12个部门联合出台的《浙江省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实施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实施办法》)今天正式印发全省施行。该文件由浙江省检察院联合省委宣传部、共青团浙江省委、省妇联、省关工委、教育厅、省公安厅、省高院、省司法厅、省民政厅、省人社厅、省军区政治部共同制定。
据省检察院未成年人刑事检察处处长糜方强介绍,为了有效落实修改后的刑诉法提出的建立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去年初浙江省检察院就专门组织人员进行调研,并于当年底会同省委宣传部等11个部门共同制定了这一《实施办法》。据悉,如此众多的部门共同实施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这在全国还是首次。
这个总共21条的《实施办法》明确指出,对于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被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以及免于刑事处罚的未成年被告人,法院、检察院、公安、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对犯罪记录予以封存。犯罪记录包括立案文书、侦查文书、检察文书、审判文书、刑罚执行文书等法律文书,以及其他从立案侦查到刑罚执行完毕整个刑事诉讼活动中形成的相关案件材料。
《实施办法》指出,对可能符合犯罪记录封存条件、未成年人与成年人共同犯罪的案件,公安机关一般应当分案移送审查起诉,检察机关一般应当分案提起公诉,法院一般应当分案进行审判。案件的起诉书、判决书等相关法律文书不得公开。在新闻报道、法制宣传等活动中,一般不得使用被封存的犯罪记录内容;确需使用的,不得公开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的真实姓名、家庭住址、所读学校等可推知其真实身份的信息等其他保密措施。
《实施办法》要求法院、检察院、公安、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建立专门的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档案库,并实行专门的管理及查询制度。对于犯罪记录封存的未成年人,封存决定机关应告知其在就学、入伍、就业的时候,免除报告自己曾受过刑事处罚的义务。
同时,为了免除有关犯罪未成人及其家属的后顾之忧,《实施办法》还明确要求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保障被封存犯罪记录的未成年人在入学、复学、升学等方面与其他未成年人享受同等待遇,不得将有关法律文书归入学生档案。
据了解,去年以来,浙江检察机关全面推行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专门机构或专人办理,联合有关部门建立未成年人犯罪法律援助制度,推进合适成年人参与诉讼、案前社会调查及案后帮教基地建设,并先行开展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的探索实践,全年对1313人次未成年人依法作出不批捕、不起诉决定,强化对涉罪未成年人的感化教育挽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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