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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公布
浙江征房补偿方案须九成以上被征收人同意
2014年01月29日 05:27:45

   浙江在线01月29日讯 昨天,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全文公布了《浙江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草案》),征求社会各界意见。

  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会同省人大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省有关部门、专家和省人大代表成立了起草小组。在立法过程中,起草小组特别关注“公权”和“私权”、“程序”和“实体”、“公平”和“效率”等问题,考虑到该条例的特殊性和重大性,《草案》在起草阶段就公开征求意见,并梳理出几大焦点问题,以听取意见建议。

  2011年,国务院颁布施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废除了施行多年、饱受争议的城市房屋拆迁制度,创设了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新制度。

  但是,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认为,“国务院条例的规定对于复杂的房屋征收补偿工作实践来说仍较为原则,且有多处明确授权地方制定具体办法。为了贯彻执行好国务院条例,迫切需要地方立法对有关问题作出更加具体和可操作的规定。”

  随着国务院条例的出台,制定《浙江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十分必要和迫切。

  省条例

  注重可操作性

  出台背景

  征收补偿方案有异议,怎么办?

  国务院条例对市、县级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程序作了具体规定,《草案》在此基础上进一步细化。

  比如,明确了房屋征收启动程序,完善了对具体征收项目是否符合公共利益,是否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的审查机制,规定了房屋征收范围的确定和公布程序;

  同时,规定了征收补偿方案的有关内容,比如:政府应当将征收补偿方案予以公布,征求公众意见;征求意见期限不得少于三十日。

  因旧城区改建需要征收房屋,半数以上被征收人对征收补偿方案提出异议的,政府应当组织由被征收人和公众代表参加的听证会。

  参见:《草案》第七条、第九条至第十三条(可登录浙江人大门户网站http://www.zjrd.gov.cn查阅,下同)

  关于因旧城区改建而征收房屋的特别规定。国务院条例第八条对公共利益作了界定,但对界定程序未作规定。

  一些地方反映,对是否属于公共利益产生分歧的主要存在于因旧城区改建而征收房屋的情形中。为此,《草案》对此种情形下公共利益的界定程序作了规定:

  比如,要求征收补偿方案经90%以上被征收人同意,政府方可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再比如,引入人大监督机制,规定因旧城区改建而作出的房屋征收决定,应当报本级人大常务委员会备案;

  《草案》还明确规定,要求补偿协议的签约比例不得低于80%,低于80%的,征收决定予以撤回。

  参见:《草案》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三十条

  焦点问题

  房产价格评估机构,谁来找?

  对于房地产价格的评估也备受关注,《草案》对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确定作了细化规定:

  首先,充分尊重被征收人的意愿,规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协商选定;

  其次,遵循公开、透明和公平的原则,规定房屋征收决定公告后十日内被征收人仍不能协商选定的,由房屋征收部门组织被征收人从报名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中投票确定不少于三家入围机构,再采取摇号、抽签等方式随机确定。

  参见:《草案》第十七条

  征房最低补偿面积,有多少?

  《草案》还规定建立最低补偿制度,对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低于最低补偿建筑面积且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被征收人,区分补偿方式给予相应的住房保障:

  对选择货币补偿的,按照最低补偿建筑面积予以补偿;对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建筑面积不小于最低补偿建筑面积,最低补偿建筑面积以内或者被征收房屋价值以内部分不支付房款。

  最低补偿建筑面积由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规定,但每一被征收房屋的最低补偿建筑面积不低于45平方米。

  参见:《草案》第二十一条

  征房造成停产停业损失,怎么办?

  国务院条例第二十三条授权——省制定被征收人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标准。

  “停产停业损失与经营者自身的经营状况密切相关,补偿标准的确定较为复杂。”起草小组提出,为了既充分保护被征收人和实际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又增强可操作性,《草案》作出规定。

  比如,征收非住宅房屋造成停产停业损失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按照不低于被征收房屋价值3%的标准向被征收人支付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被征收人认为其实际停产停业损失超过按照前述规定计算的补偿费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委托依法设立的会计师事务所等评估机构对停产停业损失进行评估,并按照评估结果支付补偿费。

  参见:《草案》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三十四条

  规定期限内未选定补偿方式,怎么办?

  国务院条例对被征收人的补偿方式选择权和旧城区改建情形下被征收人的回迁权作了规定,但对补偿决定作出过程中如何保障上述权利未作进一步明确。

  为此,《草案》作了三点补充规定:

  一是明确补偿决定方案应当包括货币补偿和房屋产权调换两种补偿方式及相应的补偿标准;

  二是要求补偿决定作出前,政府应当将补偿决定方案送达被征收人,由被征收人在规定的期限内选定补偿方式。比如,政府“应当对补偿决定方案进行审查,并将补偿决定方案送达被征收人。被征收人应当自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意见并选定补偿方式。”

  三是规定征收个人住宅的情形下,被征收人在规定期限内未选定补偿方式的,补偿方式应当确定为房屋产权调换,其中因旧城区改建征收个人住宅的,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应当为改建地段或者就近地段的房屋。

  参见:《草案》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

  意见征集

  3种途径

  提出你的意见建议

  有关单位和各界人士可在今年2月20日前,通过以下方式提出意见:

  登录浙江人大门户网站(http://www.zjrd.gov.cn)或“地方立法网”(http:/www.locallaw.gov.cn),浏览《草案》,提出意见、建议,也可在网页下方点击留言。

  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杭州市西湖区仁谐路1号浙江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经济法规处收,邮编:310025,并请在信封上注明“《浙江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字样。

  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送至:cfb@zjrd.gov.cn。

  新闻助读

  什么是“国有土地”?

  根据《土地管理法》和《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规定,下列土地属于全民所有土地即国家所有土地:

  城市市区的土地;

  农村和城市郊区中已经依法没收、征收、征购为国有的土地;

  国家依法征用的土地;

  依法不属于集体所有的林地、草地、荒地、滩涂及其他土地;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全部成员转为城镇居民的,原属于其成员集体所有的土地;

  因国家组织移民、自然灾害等原因,农民成建制地迁移后不再使用的原属于迁移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

  
来源: 浙江在线-今日早报 作者: 魏皓奋 编辑: 王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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