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在线01月29日讯 交通事故中受伤的一方向肇事方提出人身伤害赔偿请求,这是无可厚非的。
然而,事情有了戏剧性转变。
伤者在送医后住院期间下落不明,以致其家属向法院申请宣告死亡。
对于在法律意义上已被宣告死亡的人,其家属可以向肇事方就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等进行索赔吗?
近日,平阳法院审结了这么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
数年前交通事故今算账 肇事方被索赔28万傻了眼
家住平阳钱仓的王某,有一天接到平阳法院交通事故审判站的电话,要求他去领取案件应诉材料。
王某听说是2007年发生的交通事故,就立刻赶到了审判站。
拿到应诉材料后,王某看了诉状上的一串数字,大吃一惊,原告竟然要求他赔偿28万余元,里面还包括一笔24万余元的死亡赔偿金。王某觉得,自己很冤枉。
事故发生在2007年9月的一天,王某驾驶轿车,从钱仓镇驶往苍南宜山方向。
在经过萧江一村庄路段时,与骑行自行车的赵某发生了刮擦,造成赵某受伤的交通事故,王某负事故主要责任,赵某负次要责任。
赵某被当即送往医院进行开颅手术,并住院治疗四个多月。
伤者从医院走失 家属遍寻无果申请宣告死亡
2008年1月11日,赵某突然从医院走失了。
他的家人向当地派出所报案,并发动了全村的人在各地不断寻找,然而一直无果。
无奈之下,赵某的儿子,于2012年2月向法院申请宣告赵某死亡。法院在公告一年之后,于2013年3月6日作出了宣告赵某死亡的判决。
住院期间,怎么会无故走失呢?
赵某的家人认为,赵某在交通事故后脑部严重受损,智力不断下降,导致其生活无法自理,造成医院治疗期间失踪以致死亡的结果,肇事方王某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这一切,都因当年的那起事故而起。
扣除王某已支付的6万元,赵某家属一纸诉状,将王某及其车辆投保的保险公司告上法庭,索赔包括医疗费、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等共计28万余元。
家属向肇事方索赔 法院认为要求死亡赔偿金无依据
王某是否应对赵某被宣告死亡的结果承担责任?如需承担责任,又是对哪一部分承担责任?
庭审中,王某对于赵某的不幸走失表示很遗憾,虽然自己手头并不宽裕,但还是在事故发生后,赔偿了赵某6万余元,对于原告向他索赔死亡赔偿金一事表示不能接受:“虽然我撞了赵某,但他被宣告死亡,却是因其自己走失,不能让我来承担死亡赔偿责任。”
保险公司则认为,赵某被宣告死亡,与该案不存在因果关系。王某的责任限于受伤的范围,而保险公司也无需承担受害人赵某死亡的赔偿责任,以及死亡赔偿金、丧葬费、寻找受害人的开支,还有死亡精神抚慰金。
法院经审理认为,赵某因走失被宣告死亡,缺乏足够证据,证明与王某存在直接的因果关系,但该事故的发生,主要责任在于王某,赵某因交通事故受伤引发的赔偿,应由王某承担90%的赔偿责任。
虽然法院驳回了死亡赔偿的诉讼请求,但支持医药费等部分赔偿。
法院认定,赵某的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误工费、护理费等合理损失为13万余元。考虑该事件对赵某家人造成的精神损害,一审判决保险公司根据车辆投保,支付原告保险金12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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