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在线02月18日讯 北仑的卢某夜骑“电驴”撞死一名路人,除了赔偿死者家属50余万元外,还因交通肇事罪被判刑3年。
交警认定他的电驴超标,属于机动车,他构成了无证驾驶。
卢某觉得有些冤,以厂家未提示超标为由,将厂商告上法庭,追索损失。近日,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厂家赔偿他13万余元。
2012年11月的一天晚上,卢某晚饭后骑着电动车去工厂上班。当晚,空气中弥漫着一层薄雾,又没有路灯,在一个小区附近将行人邹某撞倒在地。不料,邹某于当晚因抢救无效死亡。
第二天,卢某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在认定事故责任时,公安机关将事故电动车送到权威部门检验,结果显示,这辆车时速达35公里,整车重91公斤,均远远超过了国家制定的电动自行车标准(时速不大于20公里,整车质量不大于40公斤)。
这辆车最终被认定为两轮轻便摩托车,卢某也因为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车辆、对前方交通情况注意不足、造成事故后驾车逃逸,对事故负主要责任。
事发后,卢某积极赔偿死者亲属50余万元,最终因为交通肇事罪被北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3年。
事后,卢某认为,这起车祸与电动自行车质量不合格有直接关联,于是他起诉至法院,请求判令生产厂家赔偿他损失的50多万元。
庭上,厂家辩称,他们生产的是豪华电动车,而非一般的电动自行车,故不受国家标准约束,不存在“超速”、“超重”的质量缺陷;也并非公安机关所认定的“两轮轻便摩托车”,而是非机动车;事故的发生与电动车质量之间不存在任何因果关系。
一审法院判决厂家赔偿卢某13万余元,但厂商不服,又提起了上诉。
近日,宁波中院判决认为,厂商在豪华电动车说明书中明确表明“电动车属非机动车辆”,未就超速、超重予以任何必要的警示,这极有可能误导消费者,并加剧产品使用的危险性,据此可以认定涉案电动车确实存在质量问题。不过,卢某行驶过程中对前方交通情况注意不足,才是车祸的主要原因,因此维持了一审判决。
稿源:东南商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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