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在线02月23日讯 这是一场讨债官司,原告章某说,被告李某欠他5万元。开庭那天,被告不来庭审现场,也不请律师,本来官司对章某很有利,可法官却表示只能支持其中的3万元。原因,是借条上少了李某的一个签名。
豪爽借5万私房钱给朋友
章某在富阳开了个寄卖行,从事旧货交易。李某也在同一条街上开了个五金店,主要从事车床加工和零部件买卖生意。
以往逢年过节,李某经常将用不完的一些礼品等东西拿到寄卖行里,让章某帮忙出售,两人因此成了朋友。
到了2012年5月份,李某的店里生意不太好,资金周转不灵,向章某借钱。
考虑到李某为人豪爽,平时对自己的寄卖行生意也颇为照顾,章某就背着老婆将自己的5万元私房钱借给了李某。李某倒也爽快,当场写了一张借条给章某,并承诺借个三五天,一有钱就还。
一周后,李某就先还了2万元给章某,并表示剩余的3万元会尽快归还。
一向老实憨厚的章某在拿到2万元后,当着李某的面拿出借条,在空白处写明“2012年5月23日还2万”,并签上自己的大名。
少了个签名
2万元要不回来了
几天后,李某再次来到寄卖行,不过这次他不是来还剩下的3万元的,而是要再借2万元。章某二话没说,就借给他了,并再次在借条空白处标注“2013年5月28日再借2万,共借5万”,同样签上自己的大名。章某心想,反正来来去去也就是借给李某5万元。
让章某始料未及的是几天后,李某到外地进材料后就没再回来。2013年10月份,章某自己的生意也越来越难做,便打电话给李某,希望将借出的5万元还回来。起初,李某还是会接电话,也同意还款。但打了几次后,李某将章某拉进手机黑名单,愣是不接电话。无奈之下,章某将李某告上法庭。
开庭当天下午,章某早早地来到法庭,被告李某却不见踪影。审理中,章某对李某归还部分借款后再次借款的事实娓娓道来。
但由于章某提供的借条上“归还2万元”和“再次借款2万元”这两处标注仅有他自己的签名,却没有李某的签名,承办法官对李某归还借款2万元的事实予以认可,但对李某再次借款2万元的事实却不予认可。
法官说法:
借条内容双方签字认同才算数
朋友间借钱,很正常,但在打借条时,有时候稍不留意就会吃“哑巴亏”。审理本案的法官说,章某这个案例,在民事诉讼中其实体现了“自认制度”。
法官说,所谓“自认制度”,简单点说,就是诉讼中的一方主动承认对方主张、对自己又不利的事实,那对方就不用举证了,而且这样的自认,是不能随意撤回和推翻的,除非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
法官分析说,具体到章某这个案例中,他在借条上注明李某归还2万元就是对自己不利的事实的自认,法院依法予以认定。但他在借条中的另一标注说李某再借2万元,这是对自己有利事实的主张,基于趋利避害是人的本性,李某不到庭应诉,法院无法查清,因为要想得到法院的认可,必须得到李某的认同。
法官提醒,在现实生活中,不少人往往会不经意地随手把借贷的更改信息写在初始的借条上,这反而会引发纠纷,最好在补充标注的地方同时签上双方的大名。
凡注有"浙江在线"或电头为"浙江在线"的稿件,均为浙江在线独家版权所有,未经许可不得转载或镜像;授权转载必须注明来源为"浙江在线",并保留"浙江在线"的电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