插图 连诚
原告、被告、法官、律师、证人、公诉人、旁听席上的人……
宁波13个法院,谁在这里与法律相遇?为什么?结果呢?
昨天上午,30多岁的颜某,因涉嫌两年前一起交通肇事罪,站到了余姚法院的被告席上。
两个多小时的庭审,颜某始终低着头,偶尔哭出声:“对不起!老爸。”
公诉人陈述案情时,旁听席上一阵唏嘘。这起交通肇事案的受害人,正是颜某的父亲老颜。
颜某是河南人,2012年初跟随父母到余姚打工。
元月21日晚上,天下着雨,颜某一家三口聚在表弟家里,和亲戚朋友玩麻将。
打完牌已是22日凌晨,大家觉得不够尽兴,提议出去吃夜宵。
颜某开着小轿车,载着父亲和叔叔,跟在表弟的车后面。
走到一个“T”形路口,路面积满了水,和路边河流连成一片汪洋。由于不熟悉路况,车子右转时,一下滑下路坎,冲进河里。
颜某和叔叔及时自救,从车中挣脱爬上岸。
但他的父亲老颜,没能逃脱。
事故发生后,颜某强忍悲痛,处理完了父亲的丧事。
他写了一份材料,详细写明了事故经过,到余姚市交通事故处理中心配合警方调查。
关于事故细节,民警询问他,颜某总是说“太复杂,搞不清”。
回到家里,面对亲人的责难,颜某很愧疚,精神压力很大。
两天后,事故处理中心再次联系颜某时,他不见了。
2013年1月,民警在网上发布了通缉令。
当年2月26日,焦作市公安局进行排摸时,发现了颜某,并将他抓获。
原来,颜某逃到了北京和焦作两地打工。
落网后,家人发现,因父亲的死亡,颜某精神受到极大刺激,常常产生幻觉:以为有人跟踪、追杀他,多次把他送到精神病院治疗。
2013年3月,司法鉴定中心对颜某的精神状况进行鉴定。
鉴定结果认为:颜某为限制刑事责任能力人,具有承担刑事责任的能力,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今年2月,余姚市检察院提起公诉,指控颜某犯交通肇事罪。
公诉人认为,颜某未查明交通情况,盲目行驶,以致发生交通事故,应承担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
昨日,余姚法院判决:颜某交通肇事罪罪名成立,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都市快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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