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在线03月25日讯 年仅11岁的男孩,在穿越高速路时,被来往车辆撞倒,不幸身亡。悲伤的气氛中,一场关于是家长监管不到位还是高速服务区管理缺失的争论,随之激烈展开。这场悲剧的发生,到底谁之过?
男孩穿越高速路身亡引发官司
小李夫妇是海宁人,去年2月,因为车祸,他们永远失去了年仅11岁的儿子。他们认为,这是因为浙江高速某服务区(以下简称“高速服务区”)没有尽到安全保障义务,才会造成事故。于是,同年12月23日,小李夫妇把高速服务区告上了海宁市法院。
小李夫妇称,事发当晚,他们的儿子荣荣(化名)和外公一起进入高速服务区北侧,但进入后因人流太多而失散。之后,荣荣穿越高速公路想去高速服务区南侧,结果惨剧发生,荣荣被一辆轿车撞倒,抢救无效死亡。小李夫妇从车主方那里获得赔偿19万余元。
悲痛之余,小李夫妇认为,被告经营的高速服务区,敞开大门让周边居民进入消费,违反了法律对高速公路的特别规定,被告没尽到安全保障义务,才造成交通事故的发生,因此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赔偿损失。
庭审中,被告方指出,他们在高速服务区上下匝道都设置了行人不得进入高速的标志,已尽提醒义务,实际上是荣荣的外公无视警示标志,带着未成年人进入高速公路,还穿越高速公路,发生事故后,外公才吓得跑掉的。因此,这个过错行为是外公造成的,不应该转嫁到被告身上。而根据交警调查,荣荣也是负事故主要责任的。
该案后经法院多次调解,最近,原被告达成调解协议,由被告高速服务区补偿原告小李夫妇4万元。
高速服务区可否对附近村民开放?
值得关注的是,案件审理中,小李夫妇提到了一个重要问题。小李夫妇说,高速服务区是高速公路附属设施,纳入高速公路管理范围,而且服务对象和消费对象都是特定的,即高速公路的车辆及其人员,并不对外开放,不得有行人进入。然而被告却将高速服务区敞开大门,实际上是将高速公路撕开一个口子,打开了危险源,已经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而且高速服务区内部也没有巡查人员、警示人员,导致来消费的荣荣进入高速公路,并因自身年幼缺乏判断能力,最终被撞身亡,所以这个责任要被告承担。
对此,被告方认为,原告方将高速服务区和高速公路混为一谈,在逻辑和事实上都不成立。高速服务区和高速公路是不同的功能和场所,高速服务区允许有人的活动,而高速公路并不允许。并且高速服务区是否可以对附近村民开放,对什么人服务,法律并没有明文规定。
那么,高速服务区是否可以对附近村民开放?记者从网上了解到,高速服务区公共设施维护成本高,为改善高速服务区经营状况,我国一些地区已出现开放型高速服务区,但从安全角度考虑,目前,绝大多数高速服务区仍不对周边居民开放。
浙江兴嘉律师事务所律师王爱华告诉记者,高速服务区对什么人服务,目前,从法律上来说,的确没有明文规定。但根据高速服务区修建目的,高速服务区服务的对象应该是高速公路上的车辆及其人员。附近村民为图便利来高速服务区消费,这样的做法存在极大安全隐患,有关部门亟须加大检查和监管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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