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杭州市为什么要实行小客车总量调控管理和机动车限行措施?
答:杭州市当前主要面临三方面的问题:
(一)大气污染防治形势严峻。细颗粒物(PM2.5)和可吸入颗粒物(PM10)是影响环境空气质量的主要污染物。根据《2012年杭州市环境状况公报》显示,2012年全年环境空气质量达不到二级良好水平的天数为29天,占监测总天数近8%。2013年先后有5次大范围严重雾霾天气,特别是2013年12月4日至9日,杭州持续出现严重雾霾,市气象台首次发布霾天气橙色预警。此外,据统计杭州市机动车尾气排放对大气PM2.5的贡献率高达39.5%,机动车尾气污染已经成为杭州市空气环境污染的重要来源,是形成雾霾天气的重要原因。
(二)机动车保有量急剧增长。截至2014年2月底,杭州市全市面积为1.7万平方公里,主城区面积为683平方公里,常住人口1116万人、户籍人口700.5万人。全市和主城区驾驶人数分别达到283.7和131.8万人。全市和主城区机动车保有量分别达到259.8万辆和115.7万辆,年净增量分别达到27.6万辆和16.5万辆,均创历史新高。全市机动车增长量,相当于2003年底主城区的保有量,或2005年至2008年主城区机动车四年增长量之和。此外从全国来看,杭州机动车保有量排名第7,但是每千人机动车保有量居首,有限的道路资源无法适应迅猛的机动车增长,车与路的供需矛盾日益突出。
(三)交通拥堵呈现常态趋势。杭州城市规模快速扩张、空间分布更加复杂,但政治、经济、商贸、教育、医疗等城市功能仍过度聚集在老城区,导致人口、建筑与就业岗位无法疏散,带来了交通出行的高度集中,拥堵时间已由上下班高峰时段向平峰时段延伸,由工作日向双休日、节假日延伸,尤其是当前杭州市道路和地铁施工进入密集期,此消彼长,供需矛盾持续扩大。据《杭州市交通拥堵指数实时监测平台》显示,2013年全市交通拥堵指数为“8”以上(严重拥堵)的天数已达35天,老城区晚高峰主干道平均车速在20公里/小时上下,接近国际通行的拥堵警戒线。交通拥堵问题呈现常态化趋势,成为省、市两级政府和市民最为关切的问题之一。
基于上述三点,杭州市通过实施小客车总量调控和机动车限行升级措施治理大气污染,改善空气环境质量,实现小客车数量合理、有序增长,有效缓解交通拥堵。
二、杭州市实施小客车总量调控政策的主要法律文件依据?
答:《浙江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十一条规定“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城市发展规模和大气环境质量状况,采取相应措施合理控制机动车保有量。市、县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大气环境质量状况和机动车排气污染程度,采取划定限制或者禁止通行区域、限制停车等措施减少机动车出行量”。
国务院《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国发〔2013〕37号)中规定“到2017年,全国地级及以上城市可吸入颗粒物浓度比2012年下降10%以上,优良天数逐年提高;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等区域细颗粒物浓度分别下降25%、20%、15%左右”;“根据城市发展规划,合理控制机动车保有量”。
三、杭州市小客车总量调控政策通告的实施时间?
答:杭州市于2014年3月26日零时起对全市小客车实行总量调控管理。
四、通告中所称实行总量调控管理的“小客车”是什么范围?
答:通告所称小客车是指,符合公安部《机动车类型术语和定义》(GA802-2008)中机动车规格术语分类表规定的小型、微型载客汽车以及市人民政府公布的其他需要实施调控的车型。
五、这次出台的总量调控措施为什么主要针对小客车?
答:据统计,截止今年2月杭州市小客车保有量达到187.71万辆,占机动车总量的72.26%,但同时小客车的道路负荷却是公共交通的5到6倍。在承担了相同出行量的情况下,小客车占去了道路资源的70%,而公交车只占10%,总体而言小客车的运输效率较低。
六、市民平常所说的车牌号和《通告》中的指标之间是什么关系,有什么区别?
答:平常说的车牌号码,是车辆在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注册的车辆牌照号码。通告规定的小客车指标分为增量指标、更新指标和其他指标。调控政策执行后,市民购置或更新小客车,应当按规定取得指标后,方可办理纳税和车辆登记业务,取得车辆牌照号码。
七、杭州市采用何种方式实施小客车增量指标总量控制?
答:国内城市的车牌增量指标配置方式主要有摇号(如北京)、竞价(如上海)、摇号+竞价(如广州、天津)等模式。杭州实行“无偿摇号+有偿竞价”方式配置增量指标,融合了上述几个城市的优点。
八、单位和个人用车是否都需要申请配置指标?
答:需要。企业、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和个人需要取得本市小客车指标的,应当向指标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九、杭州市小客车增量指标和配置比例如何确定?
答:全市小客车增量配额指标及配置比例由市交通运输局会同市发改委、市建委、市公安局、市环保局等部门,根据小客车需求状况和道路交通、环境承载能力合理确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公布。
十、通告发布后,暂停办理车辆登记的时间?
答:自2014年3月26日零时起至2014年4月25日24时止,全市暂停办理小客车的注册、转移及转入本市的变更登记。
十一、在2014年3月26日零时前,单位和个人已签合同购车但未办理上牌的怎么办?
答:单位和个人与汽车销售经营商(含二手车销售经营商)签订车辆销售合同(二手车买卖合同),取得车辆销售统一发票(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或取得定金交款凭证,应于2014年4月7日17时前向本市相关公证机构提出申请(公证机构星期六、星期日正常上班)。逾期申请的,公证机构不再受理。相关公证机构对符合条件的申请,应于2014年4月25日17时前出具公证证明,并将公证认定的车辆登记表及电子文档分别转至市交通运输局、市公安局交警局、市工商局、市贸易局封存备查。取得公证证明的单位和个人无需申请办理小客车指标证明文件,可直接办理车辆注册、转移及转入本市的变更登记。
十二、单位和个人如何办理已签合同但未办理上牌的车辆公证手续?
答:个人申请公证,需提供本人居民身份证、户口簿(非杭州籍户口的须提供暂住证或居住证)、车辆销售合同(二手车买卖合同)、定金交款凭证或者车辆销售统一发票(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的原件和复印件。个人办理相关业务,必须由车主本人自行前往办理,不能由他人代办。
法人申请公证,需要提供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法定代表人居民身份证、车辆销售合同、定金交款凭证或者车辆销售统一发票(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的原件和复印件。法人办理相关业务,可由代办人申办,并提供法定代表人的委托证明、代办人居民身份证的原件和复印件。
十三、汽车经销商如何配合有关部门确认预售车?
答:工商部门将于2014年3月26日到汽车销售经营单位(含二手车交易市场)收取2014年3月26日零时前已经签订的车辆销售合同、车辆销售统一发票(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存单、定金交款凭证及有关台账资料的复印件,对销售合同进行备案审查,于2014年4月1日17时前将审查汇总的合同备案材料及电子文档分别转至市交通运输局、市公安局交警局和相关公证机构。其间,汽车经销商须积极配合工商部门做好预售车辆备案登记工作。
十四、二手车销售经营商存量二手小客车怎么办?
答:工商部门会同贸易部门于2014年3月26日对各二手车交易市场2014年3月26日零时前存量二手小客车进行盘点,逐一将车辆信息进行备案造册,于2014年4月1日17时前出具存量二手小客车登记确认证明,并将审核认定的存量二手小客车汇总信息分别转至市交通运输局、市公安局交警局和相关公证机构封存备查。已认定的存量二手小客车信息,由市交通运输局向社会公布。
经审核认定的存量二手小客车进行交易,办理转移登记前,凭存量二手小客车登记确认证明及有关材料到市交通运输局直接取得小客车指标证明文件。存量二手小客车只能进行一次转移登记,且原车辆所有者不产生更新指标。
十五、政府各职能部门在小客车总量调控管理工作中的职责?
答:市交通运输局负责全市小客车总量调控的统筹协调工作,并组织实施小客车总量调控的政策、措施。
市发展改革、建委、公安、财政(地税)、司法、国税、民政、人力社保、环保、贸易、工商、质监等相关政府部门和区(县、市)人民政府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做好相关管理工作。监察机关负责对各行政管理部门履职行为的监督检查和问责。
十六、汽车销售经营者应履行什么义务?
答:本市汽车销售经营者应当在经营场所明示杭州市小客车总量调控规定的具体内容,并在签订销售合同前将有关政策告知购车人。严禁汽车销售经营单位提供虚假信息取得全市小客车注册,一经发现将撤销注册并依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十七、购车单位和个人应履行的义务?
答:购车单位和个人应当严格按照通告要求办理车辆注册手续,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虚假信息进行本市车辆注册,一经发现将撤销注册并依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十八、杭州市“错峰限行”措施调整的实施时间?
答:为改善大气环境质量,有效缓解交通拥堵,配套实施小客车总量调控工作,市政府决定自2014年5月5日起对实施两年多的“错峰限行”措施进行调整。
十九、“错峰限行”措施调整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答:与现行的“错峰限行”措施相比,此次调整的内容主要为:一是限行时间在早晚高峰各延长和提前半小时;二是在限行时间内,禁止非浙A号牌的外地车辆在错峰限行区域和城市高架上通行。
二十、浙A号牌的本地车辆有哪些调整内容?
答:限行时段延长半小时。即:工作日早高峰由原来的7:00-8:30调整为7:00-9:00;晚高峰由原来的17:00-18:30调整为16:30-18:30。
限行范围不变,仍旧为:留祥路—石祥路—石桥路—秋涛路—复兴路—老复兴路—虎跑路—满觉陇路—五老峰隧道—吉庆山隧道—梅灵北路—九里松隧道—灵溪南路—灵溪隧道—西溪路—紫金港路—文一西路—古墩路构成的围合区域内所有道路以及高架(含匝道以及附属桥梁、隧道)。其中留祥路、石祥路、石桥路、秋涛路、复兴路、老复兴路、紫金港路、文一西路和古墩路不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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