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在线03月26日讯 因为买了一套二手期房,江东的全女士最近真是烦死了。
去年1月,全女士的朋友老谭买了一套小户型的期房,该房位于江东,环境优雅,且购入的价格比较便宜。全女士听说后,对于老谭能以低价拿下这么好的房子感到很羡慕。
一个月后,老谭联系全女士说最近自己生意上遇到点问题,资金有些紧张,想把房子低价转手,就问她有没有兴趣购买。
老谭说:“这房子我买的时候120万,你要的话给你个友情价,118万,吉利!”
此举正中全女士下怀,加之价格比买现房时还便宜了几万,顿时令她蠢蠢欲动。
与家人简单商量后,全女士就将包括贷款得到的金额共计80万,作为部分房款先打给了老谭,并与其签订了房屋转让协议。
去年10月,房子还未交付,全女士就得到一个坏消息:老谭欠钱不还,吃官司了!
法院判老谭需履行还款义务,由于老谭拒不履行,法院于去年年底前后强制执行,而他名下财产均受到法律限制,也包括“卖”给全女士的这套房子,也就意味着,这套虽然已经被全女士买了的房子将被法院查封!
前几日,她向法院提出了执行异议,她认为自己已经交付房款,房子就属于自己的了。昨天,异议被驳回。
这是为什么?
原来,期房是到了某时间才交付的房子,由于房子还未拿到,所以就没有相应的房产证等证件。目前在国内,虽然期房是可以进行预告登记的,但二手期房就不可以登记了,也就是说,房子权属不受法律保护。所以即便两人签了房屋转让协议,这房子在法律上还是属于原房东老谭的,而不是属于全女士的。
因此,法官提醒,因二手期房不确定因素众多,建议不进行二手期房交易,如必须购买,在签订合同时,需约定定金、违约金等条约,并请法律专业人士帮助监督,以便能降低法律风险,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同时,为避免二手期房的“一房两卖”现象,可以约定二手期房出卖人将其与开放商签订的预售合同、发票等正本交于中介公司或由律师事务所保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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