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在线03月26日讯 城市要发展,绕不开旧城的拆迁和改建,也绕不开征收房屋。那么,房屋如何征收、如何补偿,是领导干部说了算,还是市民群众说了算?
昨天,浙江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上,听取了关于《浙江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草案)》的说明。说明特别规定:旧城区改建前,应当先进行意愿征询,90%以上被征收人同意改建的,方可进行旧城区改建;补偿协议的签约比例不得低于80%,否则,征收决定终止执行。
补偿协议签约率低于80%,征收将终止
省人大法制委员会主任委员丁祖年说,这已是该条例草案第二次提交常委会审议了。在此之前,省人大相关部门进行了充分调研,并通过媒体广泛征集意见。
条例草案对因旧城区改建而征收房屋的情形,作了特别规定:一是要求旧城区改建前应当先进行意愿征询,90%以上被征收人同意改建的,方可进行旧城区改建;二是要求补偿协议的签约比例不得低于80%,低于80%的,征收决定终止执行。
这个特别规定,既学习借鉴上海的实践经验,又总结了本省嘉兴、绍兴等地的做法。
丁祖年说,一些地方、部门和专家提出,旧城区改建是政府的职能,但更应当尊重人民群众的意愿,取得被征收人的理解和支出。
但他强调:“这一规定仅适用于因旧城改建而征收房屋的情形,其他因公共利益需要征收房屋,如因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保护等公共事业的需要征收房屋的,不适用上述制度。”
最低补偿建筑面积,不小于45平方米
为了充分保障住房困难的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草案建立了最低补偿制度。
对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小于最低补偿建筑面积,且属于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被征收人,区分补偿方式给予相应的住房保障:
对选择货币补偿的,按照最低补偿建筑面积予以补偿;
对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建筑面积不小于最低补偿建筑面积,最低补偿建筑面积以内或者被征收房屋价值以内部分不支付房款。
最低补偿建筑面积和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具体范围由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规定,但最低补偿建筑面积不小于45平方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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