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在线04月02日讯 昨天下午,省高级人民法院对去年“10.25”温岭杀医案进行二审公开宣判:驳回被告人连恩青上诉,维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被告人连恩青的死刑判决,并依法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首先,法官认为,温岭市第一人民医院在对连恩青手术中不存在医疗事故,虽然医院在处理连恩青投诉及后续处理中的确存在瑕疵,但这种瑕疵并非被害人造成,被害人无过错。
其次,法官认为,连恩青作案时意识清晰,具备完全的自控能力。
根据省立同德医院司法鉴定所的精神鉴定,连恩青患有疑病症,但作案时意识清晰,作案动机现实,辨认和控制能力存在,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而从连恩青整个作案过程看,作案动机现实,蓄意准备作案工具,作案对象明确,说明连恩青认知、判断能力正常,具备完全的自控能力。
最后,二审认定,被告人连恩青因对手术治疗效果不满意,将情绪发泄到为其诊治释疑的医生身上,闯入医院持榔头和尖刀公然故意杀害他人,致1人死亡、1人重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犯罪情节极其恶劣,犯罪后果特别严重,依法应予严惩。原判定罪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 ●2012年3月18日至3月26日
连恩青在温岭市第一人民医院接受了鼻部手术治疗。
因感到术后效果不佳,连恩青多次到医院投诉,并多次到其它医院就医,但均无进展。
●2013年10月25日上午8时20分许
连恩青携带事先准备的榔头和尖刀来到温岭市第一人民医院,对医护人员行凶,导致1死1重伤。
经司法鉴定,连恩青作案时意识清晰,作案动机现实,辨认和控制能力存在,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
●2014年1月27日
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被告人连恩青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连恩青不服,上诉至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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