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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套公建的地下自行车库 被隐瞒出租十多年
2014年04月03日 07:05:01

   浙江在线04月03日讯 入住了十多年,才发现原来地下一层有一个自行车库,这个本该用来停放业主自行车的自行车库如今却已被分割成3块空间,作为仓库被出售出租。这件蹊跷事儿发生在杭州宏盛公寓。

  一头雾水的业主们将情况反映到了社区。在宏盛公寓所属的刀茅巷社区及社区律师介入调查后,事情渐渐有了眉目。地下自行车库使用权究竟是否本该属于全体业主所有?又是谁擅自将地下自行车库出租出售?昨天,在社区的组织下,公寓业主举行了一次小范围的通气讨论会。

  消防逃生楼梯通道被封堵

  隐秘的地下自行车库浮出水面

  宏盛公寓位于环城东路与庆春路交叉口西北角,是一幢多层公寓,共有9个单元,住户99户。公寓由浙联房地产开发公司于1999年建成并交付使用(该开发商现已注销)。公寓的一楼目前是一排庆春路沿街商铺,以销售电动车为主。

  去年7月,宏盛公寓所在小区业委会主任马主任接到居民反映,地下自行车库总是有人在使用电焊,担心会有安全隐患。

  了解情况后,马主任和业委会其他成员进行了调查,发现公寓地下车库除供车辆进出的行车通道外,通往单元(地面)、起到消防逃生功能的楼梯通道均被人为封闭,作为油漆、电焊加工等高危作业场地,确实存在明显的消防安全隐患。封闭消防楼梯通道的则是一家电动自行车商店的老板。

  “我们找到老板,对方告诉我,这个楼梯通道通往的地下车库已经被他买入,现在作为仓库使用,因为要存放物品所以才上锁。”直至此时,马主任及其他公寓业主才知道地下车库除了68个汽车泊位外,还有其他空间。那么这个空间究竟是何属性?

  受业主委托,浙江泽洪律师事务所律师洪波对此事进行了调查了解,才发现,这个已经被出售并作为仓库使用的地下车库空间,其实是公寓的配套地下自行车停车库。

  洪律师向记者出示了一份名为“关于庆春路42号地块住宅综合楼方案设计的批复”文件,庆春路42号地块就是如今的宏盛公寓,这份文件的附件里有一张地块配套公建表,其中标明自行车库270平方米(备注:按每户净面积2.4平方米)。

  “我们这才知道,我们公寓是有地下自行车库的。”马主任告诉记者,公寓是1999年交付的,而自己是2000年搬入的。因为公寓建筑结构比较特殊,一楼全是商铺,二楼开始才是住宅,所以住宅9个单元的单元楼入口其实是在二层。

  马主任说,他搬入一年后,公寓开发商在二层平台上搭建了一个简易带雨棚的自行车棚,而二楼平台也有一个斜坡是可以供自行车上下通往一楼的,所以包括马主任在内的业主都把这个位于二楼平台的自行车棚当做了配套的自行车棚。

  “我们压根不知道还有地下自行车库,说实话,这么多年了,地下车库都没下去过几回。”马主任说。

  270平米的地下自行车库

  究竟被谁分割出租出售了

  昨天,记者跟随马主任以及物管许经理来到公寓查看。

  一楼通往地下车库的楼梯通道大门上,一把铁将军把大门紧紧锁牢。而在地下车库,记者发现,在一排汽车停车位后面的墙壁上,分别有几扇上锁的门,门背后的空间就是业主所说的地下自行车库。在宏盛公寓地下车库的平面示意图上,记者看到,这个自行车库是一条带状的狭长空间。物管许经理告诉记者,目前这个270平米的地下空间已经被分割成3个空间,作为仓库,其中两间已经出售,一间被出租。

  究竟是谁在业主们不知情的情况下,擅自出租出售了这个地下自行车库呢?背后情况十分复杂。

  原来,宏盛公寓的地下车库在交付后几年里已经几易人手。

  公寓的开发商浙联房地产开发公司最先将地下车库整体转让给浙江省丝绸进出口公司。2011年,浙江省丝绸进出口公司又将公寓地下车库整体转让给杭州鑫千富贸易有限公司。2012年,鑫千富贸易有限公司又将地下车库中的68个汽车泊位进行单个出售,同时出售、出租的还有地下自行车停车库。

  业主们去工商部门查询后得知,鑫千富贸易有限公司将地下自行车库出售出租后,该公司很快就注销了。

  业主:地下自行车库使用权

  应当归全体业主所有

  在昨天的业主通气会上,业主代表们表示,地下车库通往一楼地面的楼梯通道属于全体业主共有部分是很明确的,现在被人为封闭,存在明显的安全隐患,希望相关部门能尽快介入整治。

  另外作为公建配套的地下自行车库,它的使用权也应该归全体业主所有,贸易公司不能不经全体业主同意,擅自将地下自行车库进行出租出售。

  记者了解到,宏盛公寓的地下自行车库目前被鑫千富贸易有限公司分割成3部分,其中出售的两部分售价分别为50万和20万,另外一块空间以每年5.6万元的价格出租。

  那么这个地下自行车库的使用权是否归全体业主所有?

  参与此次事件调查的洪律师表示,根据当初规划建设部门的批复,地下自行车库是属于公寓的配套公建项目。

  而且《杭州市居住区配套设施建设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就有规定,按标准建设的自行车库属于居住区全体业主所有,由开发建设单位建成后无偿移交给全体业主。

  “既然地下自行车库的使用权归全体业主所有,那当初被开发商转让的地下车库就不应该包括地下自行车库,即使转让了,也可以被视为无效。”洪波表示。

  记者了解到,对于地下自行车库的出售出租问题,宏盛公寓所在业委会有可能通过法律途径维护业主正当权益。

  
来源: 浙江在线-钱江晚报 作者: 记者 王丽 编辑: 黄兆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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