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在线04月04日讯 为了周转资金维持公司正常运作,温州某对外贸易有限公司利用进口货物时银行信用证付汇三个月的期限,屡屡伪造海关保税区进境货物备案清单和对外购销合同进行逃汇,总价值达2千多万美元。目前,该公司老总吴某某因涉嫌逃汇罪被警方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该公司是温州市一家以进口橡胶在国内销售为主的大型对外贸易公司,业务鼎盛时期,该公司曾在市区繁华地段一高档写字楼拥有2000平方米办公场所,员工多达200余人,并在龙湾、山东青岛等地拥有多家子公司。
2010年底,国际市场橡胶价格波动,由于该公司之前囤积了大量的橡胶以及与国外供应商签订了长期的订单,致使该企业资金链出现状况。
由于外贸企业在对外贸易过程中,银行以银行信用证方式先行将美元支付给外方,然后在三个月时限内,外贸企业在国内将等额的人民币支付给银行。这三个月期间,银行没有计算利息。为了维持公司资金正常运作,该公司将目光盯向这个空子。
从2010年起,该公司实际控制人吴某某就指使他人伪造海关保税区进境货物备案清单和对外购销合同,以虚假的形式到银行开具信用证支付到自己在香港注册的公司,然后再通过其他形式将美元汇入国内支付给银行,用于偿还信用证付汇,这一切实际上并无货物进口。
近期,该公司因无法维持正常经营而倒闭,温州外汇管理局在检查中发现该企业有逃汇嫌疑,即将该案移送龙湾公安分局侦查,公司负责人吴某某随后向警方投案自首。
经公安机关侦查,2010年至2012年期间,该公司实际控制人吴某某指使他人伪造海关进境货物备案清单、购销合同等材料,并以公司名义多次向多家银行骗取对外国际信用证汇到境外虚设的贸易公司,涉案金额达到2000余万美元。
目前,案件还在进一步侦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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逃汇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违反国家规定,擅自将外汇存放境外,或者将境内的外汇非法转移到境外,情节严重的行为。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违反国家规定,擅自将外汇存放境外,或者将境内的外汇非法转移到境外,单笔或者累计数额在五百万美元以上的,应予追诉。
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骗购外汇、逃汇和非法买卖外汇犯罪的决定》第3条之规定: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私自将外汇存放境外,或者将境内的外汇非法转移到境外,数额较大的,对单位判处逃汇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三十以下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对单位判处逃汇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三十以下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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