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在线04月05日讯 当得知自己掌管多年的国企即将由他人接手,他利用职务便利,伙同他人通过签订虚假股权收购合同方式,非法侵吞国有公司资金3000万元。昨天,温州市人民检察院以涉嫌贪污罪对原浙江中盛实业投资公司总经理、温州中瑞房地产公司总经理、温州中辰实业投资有限公司董事长冯康锐以及冯康锐两个儿子等6人依法提起公诉。
曾任三家公司法人,资金相互调配使用
据介绍,中农信浙江公司于1993年始先后在温州设立中农信浙江公司温州分公司、中农信温州房地产公司、温州通产物业租赁有限公司三家国有独资企业,后分别更名为浙江中盛实业投资公司、温州中瑞房地产公司、温州中辰实业投资有限公司。浙江省国有资产管理局分别于1998年12月、1998年12月、1999年2月对中瑞公司、中辰公司、中盛公司代行出资人职能,任命冯康锐担任上述三家公司法定代表人及中盛公司总经理、中辰公司董事长、中瑞公司总经理。冯康锐将中盛公司、中辰公司、中瑞公司的资金进行相互调配使用。2002年7月份,浙江省人民政府〔2002〕19号专题会议纪要决定将中盛公司划归温州市人民政府管理。
检察机关指控,2012年10月份,被告人冯康锐、冯熠(冯康锐长子)、王立平、任立贤等人为非法获取个人利益,利用被告人冯康锐职务上的便利,非法侵吞中盛公司资金3000万元。2012年,温州农投集团根据相关文件将接管冯康锐主管的中盛公司(实际上将该公司与中辰公司、中瑞公司一并接管)。当被告人冯康锐得知后,即起意侵吞公司资金。
制造公司违约假象,三人分赃1000万元
2012年10月份的一天,经冯熠牵线联系,冯康锐伙同冯熠、任立贤、王立平,通过与戴青海(另案处理)占股的中稷银泰资本投资有限公司签订虚假股权收购合同的方式,将中盛公司3000万元资金套出,并以中盛公司违约为由将该资金予以占有。为进一步制造因中盛公司不履行合同导致违约的假象,冯康锐、冯熠、任立贤与戴青海等人故意将合同签订时间提前至2011年12月28日,并当场制作了一份《履行催款函》,以履约期限即将到期为由,要求中盛公司尽快履约。2012年10月22日,经冯熠、任立贤要求,戴青海让中稷公司将从中盛公司套出的其中1000万元打入被告人王立平账户。此后,经冯康锐事先同意,冯熠、王立平、任立贤对该款项予以分赃,其中,冯熠分得521.67余万元,王立平分得228.32余万元,任立贤分得240万元。
虚构风险低价转让,侵吞国有土地使用权
检察机关还指控,2007年至2008年间,冯康锐、冯燏(冯康锐次子,原系温州中瑞房地产公司副经理并兼温州中瑞房地产公司淮安分公司经理、温州中辰实业投资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兼江苏淮安办事处主任)、王鑫(原系温州中瑞房地产公司江苏淮安分公司工程科科长)为非法获取个人利益,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侵占使用国有土地使用权价值共计478.25万元。
2007年至2008年间,冯康锐、冯燏父子二人为非法获取个人利益,利用职务便利,与温州中瑞房地产公司淮阴分公司工程科科长即被告人王鑫勾结,采取隐瞒真相虚构风险的方式骗得公司领导班子同意,以承包经营的形式规避国有资产监管的规定,将中瑞公司位于淮安市清河区电机路18号地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低价转让给被告人冯燏、王鑫。2008年8月11日,被告人冯燏、王鑫等人个人出资的公司取得该地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证。至此,被告人冯康锐、冯燏、王鑫等人通过承包经营的形式受让并侵占使用国有土地使用权价值共计478.25万元。
检察机关审查后认为,被告人冯康锐、冯燏伙同被告人王鑫利用被告人冯康锐、冯燏职务上的便利,共同侵吞国有土地使用权;被告人冯康锐还与被告人冯熠、王立平、任立贤勾结,利用被告人冯康锐职务上的便利,伙同贪污国有公司资金,数额特别巨大,应当以贪污罪追究上述6人刑事责任,遂依法提起公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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