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义乌火车站派出所民警施剑剑:
4月4日晚上9点多,我值班。一个小伙子匆匆跑进来,气喘吁吁地报警,——候车室内,有个穿西装的中年男人,拿着手机一路跟在女乘客后面偷拍,很猥琐。
我走过去,看到这样一幕:
男人看上去40岁出头,穿米灰色廉价西装。脚上穿一双积满灰尘的皮鞋,中等个头,皮肤黝黑,头发凌乱。
我看到他时,他正专注拍一个长发漂亮女乘客。女乘客穿着一件长裙,拉着行李箱,急着赶往检票口。
女乘客浑然不知,她身后不到一米的位置,跟着一个男子,拿着手机对着她狂拍。
西装男拍了几张,停下,此时,女乘客已经走进检票口,他开始翻看手机,看得很认真,直到我上前叫住他。
那一刻,他面露尴尬,下意识把手机放进口袋。
这是一只没有品牌的黑色手机,男子花了300元从一个二手市场买来,像素不高,储存空间不大。
他的手机里,存着几十张照片,其中40多张,是大概10个不同女孩子的照片。这些照片,有正面照,有侧面照,有背影,地点在商场、火车站,甚至马路上。这些女孩的共同特点是,年轻漂亮,打扮时髦,而且都是在不知情的情况下被偷拍。
他说姓任,云南人,在老家有老婆有孩子。这次回家是扫墓。他说,在候车的时候,已经拍了五六个年轻女孩的照片。
“为什么我不能拍她们?”男子反问我,说偷拍,是为了好玩,也是因为欣赏这些女孩年轻漂亮,拍照是为了留念。
后来,他把偷拍到的那些女孩的照片,全部删除了。
他一再强调,偷拍,只是欣赏,不会外流,也不会用作其他。
我们对男子进行了警告,告诉他未经他人同意偷拍异性的身体属于不道德行为,但是考虑到他没有偷拍不雅部位,并且没有实质性身体接触、言语骚扰等性骚扰行为或进一步的侵权行为,所以暂不适用治安处罚。
这样的行为算不算恶意偷拍
“一般来说,偷拍行为应该分为两类,一类属于恶意偷拍,主要是偷拍他人隐私,包括偷拍私人住宅内部活动,偷拍洗浴、隐私部位等不雅照,这类偷拍往往侵犯他人的隐私权、肖像权。如果通过网络等方式向外传播涉黄的偷拍照,还可能涉嫌传播淫秽图像的违法犯罪行为。”浙江星韵律师事务所主任、民商法博士吴清旺说,“另一类属于非恶意偷拍,如偷拍取证、新闻偷拍、对行政执法中的偷拍。这类偷拍由于拍摄者基于法律上的正当理由,故不构成侵权。
街拍美女时,如果对方明确表示不同意,拍摄者应该尊重对方的权益,及时删除照片,否则构成侵权。”
吴清旺说,因此在这起事件中,男子在没有经过对方的同意下,偷拍了照片而照片能明显看出是当事人的面貌特征,被拍摄者一旦追究,则有可能构成对他人肖像权或隐私权的侵犯。
偷拍要分清状况
这起偷拍事件,当时义乌火车站的官方微博一发,很多网友就热烈讨论开了。
几位网友还列举了几种情形咨询,所以我们邀请浙江君安世纪律师事务所王进律师来解答。
情况一:
网友“陆飞”:偷拍了朋友饭局上刚认识的美女,纯属留念,算侵权吗?
解答:这种行为有可能会对他人人身权利造成侵害,虽然本意是自我欣赏,但是如果手机不小心丢失,照片外流,可能一不小心又被作为不法用途。所以建议,如果是朋友的朋友,最好大大方方上前合个影。
情况二:
“果子震”:“外出游玩,看到一些帅哥美女的打扮特别好看,所以偷拍了照片在微信朋友圈分享,这算侵权吗?”
解答:这是一种街拍的形式,现在网络上也见得很多。这种行为如果违背了当事人的意愿,并且公布在微博等公众平台中,就有可能构成侵权。网络有“避风港”原则——即如果被拍的当事人认为自身权利受到侵害,有权要求发布者删除照片。
情况三:
网友“皇冠冲冲冲”:“吃饭偶遇明星,对方说状态不好不要拍照,可是我还是忍不住偷拍了。”
解答:这不算侵权,明星是社会公众人物,他们的言行举止都对社会公众有一定的影响力,他们比普通大众对公众的评价应该具有更大的社会容忍度。但是遇到恶意诽谤,歪曲事实的行为就有可能构成侵权了。
情况四:
网友“五月花”:偷拍朋友的窘态照,比如喝醉啊,衣服破了等啊。
解答:请亲们参考第一第二个解答。
总而言之一句话,拍别人,要先经过当事人同意。
都市快报 记者 黄君 通讯员 陆阳 插图 韩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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