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在线04月16日讯 两把塑料手枪、两把匕首、十四个烟花爆竹、两个口罩、两双手套、一幅登山绳、一个双面胶,今年1月2日,两个“90后“带着这些工具冬泳潜入温州一高档小区欲入室抢劫。4月15日,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此案。法院认定被告张某犯抢劫罪,判处其有期徒刑7年,并处罚金7000元;被告人王某犯抢劫罪,判处其有期徒刑5年,并处罚金5000元。
两被告均为90后作案准备充分
张某某,男,1991年生,初中文化程度,无业;王某某,男,1992年生,初中文化程度,无业。两人同为安徽省宿州市泗县长沟镇汴河村张庄人。
据王某某交代,案发前两人合计着“弄“点钱,于是张某通过网络购买了刀管长15厘米和14厘米的两把匕首,同时还准备了两把塑料手枪,14个烟花爆竹,一根登山绳,口罩、手套和双面胶。
案发前,王和张两人坐公交车经过龙湾时发现了新世纪锦绣园别墅区,张就盯准了这个高档小区。据王某在法庭上供述,张后来还特意去“看”过该小区。
动手之前,他们把14个爆竹筒拆开,三三两两用双面胶重新黏在一起,将这些爆竹和其他作案工具放在旅行袋里,再将旅行袋放进一个泡沫箱里。
作案时被发现用“枪”威胁多人
1月1日晚上9时许,张某和王某带上装泡沫箱,乘公交车到了温州新城公交总站下车。凌晨3点,两人将装有作案工具的白色泡沫箱扔到河里,入水游泳进入新世纪锦绣园别墅区。
上岸后,两人换了事先准备好的迷彩服,选择河边的5号别墅为目标。据两人在法庭上交代,作案对象是上岸之后选择的,并没有事先安排。
王某用肩膀驮着张某爬上了别墅的阳台,并将旅行包和烟花爆竹用绳子系好让张某拉上了阳台。王某说:“我想爬,爬不上去,就躲在河边(把风)”。张某扔了一把塑料枪给他,结果他没有接住,枪摔到地上,破了。
5号楼2楼阳台的落地窗有一面厚厚的玻璃,张试图敲开玻璃,但“咚咚咚”的响声吵醒了房主。房主发现有人带着口罩砸玻璃,立刻报警,并隔着玻璃将手机屏幕给张某看。不料,张某反而用左手拿起枪指着房主,冲其挥舞匕首。
随后小区保安赶到,大声质问当时正在砸玻璃的张某想要做甚,此时张又拿“枪”威胁保安。
张某见行迹败露,对王某大喊快走,便跳下阳台,与王某企图潜逃,跑的过程中,张某让王某将迷彩服反过来穿,免得被发现。
张、王二人跑至鹿城区汤家桥本路华丰宾馆门口时,被赶来的民警当场抓获。
实施暴力、胁迫手段法院审理认为抢劫未遂
在4月15日鹿城区人民法院的庭审过程中,两位被告及其辩护律师,一再指出,被告人的本意只是想“搞”点钱,本来只是想入室盗窃一些财物,并非谋划抢劫。被告的辩护律师还指出,阳台并非“户”的范畴,两人最初的意图为盗窃并非抢劫,而且抢劫的行为并未真正实施。
公诉人认为,前期准备的塑料枪、匕首、爆竹等作案工具,以及在作案工程中对保安、房主的威胁,都足以证明两人试图用暴力抢夺他人财物的事实。
鹿城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案涉案别墅为独栋建筑,阳台系该建筑的组成部分,作为被害人家庭生活的一部分,与外界隔离,是刑法意义上的“户”。
张某、王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事先准备塑料枪、刀具等作案工具,结伙入户,主观上有采用暴力、胁迫手段劫取他人财物的故意,客观上已经着手实施犯罪,其行为已经构成抢劫罪,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得逞,是犯罪未遂。王某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坦白,应根据法律相关规定,减轻处罚,故而作出如上判决。
庭审结束后,张某和王某表示对判决不服,表示提起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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