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
要让政府出台的政策有权威性
必须完善各方的责任承担方式
从实地体验来看,虽然新政策已经颁布实施快半年了,但对无偿献血获奖者的“三免费”政策依然没有完全落实到位,特别是杭州的公共交通,依然视该《荣誉证》为一纸空文。那么,这个责任到底该谁承担呢?
浙江楷立律师事务所律师赵振良认为,依据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办法第25条第二款的规定,无偿献血奉献奖的获得者有权免费乘坐城市公共交通工具。如果相关部门没有对出示取得奉献奖证明的献血者予以免费,显然是违反了前述规定。
但是,由于该实施办法对于有义务免费的单位违反义务没有规定相应的责任承担方式,导致法规对目前相关部门缺乏约束力,只能靠上级机关的命令或其内部的自我改进。
赵振良认为,为了使政府出台的法规更具权威性,应当尽快制定可操作性的实施细则,否则无偿献血者依据本办法要求公共交通免费,而相关部门不予免费,徒增矛盾,有损献血者的积极性,更对公共交通工具上的其他潜在献血者起到了不好的示范效应。霍布斯曾言,不带剑的契约犹如一纸空文。因此,赵振良认为完善规定的责任方式非常重要。
赵振良认为,献血者虽说是自愿且无偿的,似乎不应享受对价。但从本性上讲,人具有自利性和利他性,正如献血者在为他人无偿献血的情况下,同样在为将来自己需要血液时创造条件。
因此,对积极献血者予以一定的奖励与献血的无偿性并不矛盾,相反能让献血者体会到自身被社会尊重和承认的满足感。
因此,给予献血奉献者一定物质的奖励,不是对无偿献血的亵渎,而是一种社会对其认可、尊重与鼓励的表征。
记者手记
别让惠民政策打折扣
作为一个无偿献血者,我已累计献血超过10000毫升。一直以来,只要收到省血液中心有关A型血紧张的信息,一般都会主动去献血。和所有无偿献血者一样,当每次卷起袖子的那一刻,我从没有想过要通过献血得到什么样的“福利”。
作为一名早报记者,除了自己尽可能多地通过献血帮助他人外,我也在经常地关注献血者,希望作为好心人,他们能够得到应有的尊重和理解。
2011年9月,宁波大学生小慧献血后摔了一跤,左眼撞椅致残一事经本报报道并持续追踪后,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2012年1月,法院判决被告宁波市血液中心赔偿晓慧15万元。
这一事件也引发了全社会对献血者权益的重视,如何保障无偿献血人员的权益,如何维护无偿献血者的积极性,如何鼓励越来越多的好心人加入到献血的队伍中来,也引起了大家的重视。
今年1月1日,修订后的《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办法》正式实行,这项《办法》,也给予了献血者更多的保障和优惠。其中最受关注的,就是荣获国家无偿献血奉献奖的献血者,凭相关证件,就可以享受免费游览公园景区、免费乘坐公共交通工具以及到医院就诊免门诊诊查费这三项优惠。
这些优惠,虽然力度并不是很大,但却给多次参与无偿献血的好心人以一种支持和肯定。但是,如果这些优惠只是写在了证上,却没有完全落实下去,无疑会让广大无偿献血者和想参与无偿献血的人群有些失望。
试想一下,当一位《荣誉证》的获得者,拿着证想要上公交车时,得到的却是司机的拒绝和全车人的嘲笑,那对于这位好心人,是多么大的打击和伤害啊!如果献血者使用《荣誉证》屡屡碰壁受阻,对整个献血事业,也会带来负面影响。
我想,既然政府出台了一项好政策后,就该有坚强的执行力。各相关部门就应该积极面对,想法设法让政策落到实处,别让这样的惠民政策打折扣,让无偿献血者感受一份支持和肯定,同时,也鼓励更多的人加入到无偿献血者的行列中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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