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有多家媒体报道,因不满停车被贴条,山东省兖州市一男子在百度贴吧发帖说了句“兖州里交警真孬种”,被行政拘留5天。13日上午,兖州市公安局以“网络侮辱他人被拘”为题发布微博,对网友侮辱交警一事予以解读,并作为一起案件警示读者。微博称,“2014年4月28日16时许,违法行为人曹某某,在中御桥北路违法停车,被交警大队下发《违法停车告知单》。曹某某按说应该知错就改,但是曹某某不仅不知悔改,反而想着在网上发泄私愤。用网名‘兖州存哥’在百度兖州贴吧发帖‘可艹好了,车刚停那里,就被贴条了,兖州里交警真孬种’,公然对人民警察进行侮辱,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目前,违法行为人曹某某已被依法行政拘留5日。”
兖州市公安局还警示说:法网恢恢,疏而不漏,不要认为在网上匿名随便说说没什么大不了的,请相信“要想人不知,除非己莫为”,如果触犯了法律一定会受到法律的制裁。
兖州市公安局的做法和言论很快受到各方质疑。北京雄志律师事务所律师姜健在接受媒体采访时称:《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对涉及侮辱他人的相应处罚作出明确规定,而曹某某谩骂兖州交警,并非是针对某一具体的个人,而是对作为国家机关的公安交警的谩骂,而国家机关作为公法人应不属于该条例保护对象范畴之内。退一步说,即使符合该规定,在公安没有证据证明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的情况下,也没有必要处以拘留,警告或罚款足矣。
兖州市公安局在微博里确实只说曹某某的言论“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而没有用具体事实说明造成了什么样的恶劣影响。如果要拿出具体事实来,最起码的,要统计曹某某这个帖子的点击率、阅读率,再看看读过这个帖子的网友都说了些什么,在此基础上,才有可能去分析、辨别这个帖子究竟产生了什么样的“恶劣影响”。但是,这个帖子有一项“恶劣影响”是可以肯定的——让兖州市公安局恼火了。恼火的理由也确实是正当的,但是,“恼火”未必就是拘人5天的理由,至少不是充分理由吧。因恼火而拘人,不是法治意识,而是权力意识。“以法律为准绳,以事实为依据”,但是,“造成恶劣影响”不是事实,扯上一个“罪名”,用法律这根准绳去量“造成恶劣影响”,量不出罪轻罪重。
很可能起草和最后审查通过这条微博的人都没有想到这样一句话还要有证据来支持。估计微博起草者是公安局里专事宣传工作的人。说到坏事,后面跟一句“造成恶劣影响”云云,是很多搞宣传的人的习惯,没有这句话,好像文章就不完整了。同样,如果上级领导光临一个单位,这个单位的宣传干事写稿时通常也不会忘记写一句“广大员工受到极大的鼓舞”之类,而不会用具体的事实、数据来证明这个“极大的鼓舞”有多大。再说,领导前脚刚走,后脚就能看出“极大的鼓舞”,也是不可能的,也没有人会这么较真。大家都已经习惯了这种腔调,不会去较真了,谁较真谁傻。
但是,跟着这个“造成恶劣影响”来的,是5天的拘留。可以不跟“恶劣影响”较真,但是,该不该拘留5天,关系到公民权利,关系到司法公正,这就不能不较真了。在法律语言跟官化语言的较真后面,是法治意识与权力意识的较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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