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14岁少年命丧莒溪大峡谷 父母向同行6驴友索赔116万

来源: 浙江在线   2014年05月16日

  浙江在线杭州5月15日讯(记者施宇翔通讯员苍轩)去年6月份,8名温州驴友在穿越苍南莒溪大峡谷的过程中迷路,其中14岁的男孩小温失踪。4个月后,小温的遗骸在莒溪大峡谷一水潭石缝中找到。

  

 

  这件事,当时在温州引起了不小轰动,从小温失踪开始,当地警方和相关部门投入了大量人力、物力,整整寻找了4个月,却始终没能换回小温生还。

  今天上午,小温的父母温某、陈某将当时同行的6名驴友告上法庭,小温父母认为,6名驴友在事发前未尽提醒、防范的安全注意义务,事故发生后持消极的搜救态度,致使小温身亡,故要求其连带赔偿原告经济损失近116万元。

  上午9点,此案在温州苍南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

   峡谷探险温州14岁少年失踪

  去年6月份,温州龙岗人陈某带着14岁的儿子小温和她的同事徐甲某一起,参加了一个徒步穿越苍南莒溪大峡谷的活动。

  活动由温州驴友吴某在QQ群上发起,加上陈某母子,同行一共有8人。

  当月23日中午12点,8名驴友从温州泰顺县泗溪镇山后村出发,打算穿越莒溪大峡谷,最终抵达苍南县莒溪镇。

  进入大峡谷后不久,因为一个大水库阻隔,8人小队分成了两组,由于不识水性,陈某和两名驴友选择了走山路,儿子小温和另外4名驴友走水路。

  但这一分别,双方再也没有汇合。

  晚上6点左右,小温母亲所在的三人队伍经过摸索,走出了峡谷,抵达苍南县莒溪镇。

  但另外一组人始终没出现。山里没有手机信号,陈某报警,警方和搜救人员进入峡谷寻人。

  第二天,8人小队的7人都找到了,唯独小温不见踪影。

  浙江史上最大规模搜救4个月后男孩遗骸被找到

  接下去一段时间,苍南当地出动了大量人力、物力寻找小温,但一次次皆是无功而返。

  这也是浙江史上搜救时间最长、出动人员最多的大救援,前后出动了2000多人次,搜救范围不断扩大,甚至出动了动力滑翔伞。

  6月26日,经过50小时搜救,救援人员只找到孩子的一只鞋子。

  当年9月14日,在小温失踪3个月后,苍南莒溪大峡谷入口处的小溪里发现一块疑似人的腿骨;9月28日,在大峡谷梅花潭附近,发现一个头骨。

  经过DNA技术比对,最终确认这个头骨就是小温的。

  10月27日,失踪近4个月的14岁温州小驴友的遗骸在温州莒溪大峡谷一水潭石缝中找到。

  原告:驴友自顾自前行致男孩跟丢

  被告:出发前已劝告不能带小孩被其母亲拒绝

  今天的庭审,小温父母温某、陈某将当时6名同行的驴友都告上了法庭,第一被告是她的同事徐甲某。

  小温父母认为,在穿越峡谷期间,队伍分成两组,徐甲某、吴某、李某、徐乙某4人自愿带小温走水路。

  途中,吴某、李某、徐乙某未顾及到小温是未成年人,自顾自前行,导致小温和徐甲某掉队。

  所以,原告认为各被告对该事件负有一定责任。

  陈某的同事徐甲某是最后和小温分开的,当时,他和小温在山上迷路后,被困在一个悬崖上。

  徐甲某称,当时为了尽快和外界取得联系,他才扔下小温,到远处寻找有无搜救人员,返回时发现小温已经不见了。

  在庭审时称,徐甲某称这个活动并不是自己组织的,且在事先已经劝过陈某,14岁的孩子不适合参加这次探险,但对方不听。

  法庭提供的民事答辩状上,一段对话引起了记者注意。

  在穿越峡谷之前,被告驴友李某曾对小温母亲陈某说,“峡谷很难走,小孩子不能去。”

  陈某却说,上周就带小温去过瑞安某峡谷,自己的儿子很厉害。

  “瑞安的那个峡谷比较好走,这个峡谷很难,要游泳、溯溪、攀岩,小孩不适合去。”

  陈某说:“我知道很难,但我小孩很厉害,没问题。”

  这段对话,被告陆某、徐乙某也有听到,并签字确认。

  庭审过程中,多名被告也对小温的母亲提出质疑:明明知道走水路危险,为何陈某还要弃子离去,自己去走比较好走的山路。

  对此,陈某表示自己不识水性,而儿子提出可以自己游过去,所以他就把儿子交给了其他几名被告。

  委托监护是否成立原被告争论激烈

  在今天的庭审过程中,关于小温的死,6六名驴友究竟有没有过错成为了案件的争议焦点。

  原告在庭上提出了一个词,叫委托监护。

  原告认为,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监护人可以将监护职责部分或全部委托给他人,在这个案子中,各被告和小温都存在委托监护关系。

  原告代理人认为,本案中第一监护人是小温的母亲,但在第一次从水库分离之后,小温母亲将临时监护权委托给徐甲某和走水路的另外三个被告后,委托监护关系正式成立。因此临时监护人应承担起保护被监护人身安全的充分注意义务。

  另外,原告代理人认为,当天参加活动的人员已形成一个团队,团队队员之间均有在危难时刻相互救助的义务。而原告方认为被告未履行好临时监护义务和队员之间相互救助的义务。

  对于原告提出的委托监护,几名被告均不予以认同。

  徐甲某的辩护人认为,原告当时并没有丧失监护权,是自己主动让小温脱离了自己的监护,同时徐甲某也没有明确表示接受这个监护权。

  吴某的辩护人称,委托监护的前提条件,本案中均不具备,而是原告放弃了监护责任。

  针对各被告的答辩意见,原告称应根据特定环境及整个过程而考虑委托监护条件,本案中存在委托监护。

  案件将择期宣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