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在线05月24日讯(今日早报记者 陈洋根 通讯员 吴纪平)半年前的2013年11月18日晚上9点半,杭州闹市区省中医院后门的垃圾桶里,惊现一个刚刚出世的女婴,可怜的小家伙身体冰冷,只有胸口还透着一点热气。
女婴是个不到28周的早产儿,体重只有730克,医院开通绿色通道全力抢救,孩子生命垂危,但一度还是倔强地挺过来了。
昨天,来自杭州上城区检察院的消息说,孩子终究由于先天不足,在与病魔抗争了数月后于今年4月24日离开了人世。孩子父亲因涉嫌遗弃罪,近日被该院依法提起公诉。
无力救治,狠心父亲将早产儿扔进垃圾桶
事发时小莉才20岁,与比她大一岁的男友都来自贵州,怀上孩子时,两人还没领结婚证。
2013年11月15日,张某陪同女友小莉(怀孕35周)转院至杭州市一医院产科就医。同年11月18日晚,小莉剖宫产手术产下一名体重仅730克的早产女婴琪琪(殁年5个月零6天)。
市一医院新生儿科随即对该女婴予以急救,并告知张某及小莉,琪琪因宫内发育情况不佳,存活能力低,治疗费用高且难以保证治疗效果。
张某、小莉得知上述情况后决定放弃继续治疗,选择将琪琪自行抱回家。当晚18时47分许,张某因自觉无力承担治疗费用,便在小莉不知情的情况下,将琪琪用其外套包裹后装入一黑色环保袋中,将袋口扎住后扔进市一医院附近的垃圾桶里。
扔掉孩子后,张某返回医院,独自哭了一小时。随后跟小莉说了情况,小莉也哭了,央求张某去找回来。
次日凌晨5时许,经小莉再三要求,张某在反复思想斗争后,返回丢弃地点寻找女婴,但此时已不见琪琪踪影。
他们不知道的是,当晚9时许,琪琪被环卫工人赵某在清理垃圾桶时发现并报警。民警接警后立即赶赴现场并拨打120,后琪琪被送至浙江大学附属儿童医院急救。
90后父亲涉嫌遗弃罪被公诉
几天后,民警找到了张某。
“听民警说孩子还是活下来了,我很高兴,非常高兴。”张某说。
12月26日,孩子从省儿保的重症监护室里出来了,张某和小莉又见到了女儿。
2014年1月22日,琪琪出院,孩子的爷爷也来了,他们一起把孩子抱回了桐庐的出租房里。
张某说,当时他以为靠自己肯定能养活这孩子。但,这孩子的病实在不轻,之后又多次入院治疗。
4月24日,琪琪因心肺功能衰竭死亡。
日前,张某被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
承办案件的检察官表示,本案的被害人琪琪,被遗弃之时出生不过数小时,且系先天发育不良、体重仅730克的早产儿,完全不具有任何独立生活的能力,如果没有他人的抚养,根本无法存活。被告人张某虽未与小莉缔结婚姻,但其确系琪琪的生父,无论是基于《婚姻法》的规定“父母对子女(包括非婚生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还是基于《妇女权益保护法》、《未成年人保护法》等规定“禁止溺、弃、残害女婴”、“禁止虐待、遗弃未成年人,禁止溺婴和其他残害婴儿的行为”,张某都对琪琪负有不可推卸的抚养义务。
放弃治疗,旁人无法苛责
遗弃婴儿,难逃法律制裁
检察官表示,对于一个刚出生即已被判定“难以存活”的女婴,作为其亲生父母,因经济能力所限,主动放弃对其治疗,旁人本无法苛责。但仅因担心无法承受巨额医疗费用,寒冬时节就将刚出世的女儿用成人外套一裹后装入环保袋中,弃之垃圾箱不顾,即便孩子生母一再要求也不愿回去寻找,而以谎言搪塞,若非环卫工人及时发现,死亡的结果无从避免,该行为的恶性已非道德谴责可涵盖。即便死亡的结果本是无法避免,但至少其有权利在离开人世前享受到最基本的照顾和关爱。
张某作为琪琪的生父,拒不履行其法定的抚养义务,将刚出生的婴儿丢弃在垃圾桶内,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一条,涉嫌遗弃罪。
遗弃罪,是指对于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负有抚养义务而拒绝抚养、情节恶劣的行为。
检察官说,遗弃罪表现为有抚养义务而拒绝抚养的行为。被告人张某将琪琪遗弃在垃圾桶内显然是拒绝履行其抚养义务,如张某未留下任何琪琪的身份信息和与父母联系的线索,即便小莉多次催促也不愿意将女婴找回。遗弃罪是不作为犯罪,不作为犯罪要求行为人能履行其义务而拒不履行,若确实不具有履行能力则另当别论。
尽管张某称其经济能力有限,根本无力承担对琪琪救治高额的医疗费用。但张某案发时有正当职业和相对稳定的收入,即便其经济条件确实不足以承受高额的医疗费用,但提供女婴最基本的吃饱穿暖的条件是有的,而且既然已经放弃治疗抢救,也不存在高额医疗费的担忧,只需提供小孩最基本的衣食让其生命自然终止即可,这就是有抚养能力而未承担起抚养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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