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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运行 遇车祸可先垫“救命钱”
2014年06月03日 05:38:00

   浙江在线06月03日讯 本月起,《温州市区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暂行办法》正式实施。这意味着,今后,在温州遭遇车祸且自身支付医疗费用困难的受害人,可以享受到由温州市政府先行垫付的“救命钱”。

  为依法救助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及时化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和谐,温州市政府于今年4月17日正式出台了《温州市区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暂行办法》。该暂行办法于6月1日起正式实施。其中明确规定,当道路交通事故中当事人和法定连带责任人暂时无支付能力时,若发生抢救费用超过交强险的责任限额、或肇事机动车未参加交强险、机动车肇事后逃逸等三种情形之一的,“救助基金”应垫付道路交通事故中受害人人身伤亡的丧葬费用、部分或全部抢救费用。“救助基金”由相关机构和交警部门以后再向事故责任人追偿。

  抢救费用垫付额度每人最高限额为3万元;丧葬费用垫付额度最高金额按浙江省上一年度全社会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的6个月总额为限。如遇特殊情况,垫付费用超过最高限额的,由温州市财政、公安、卫生、农业、民政、人力社保、保监等部门组成的温州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领导小组“一事一议”研究确定。

  救助基金一般垫付受害人自接受抢救之时起72小时内的抢救费用。特殊情况下,需垫付超过72小时的抢救费用,由承担救助任务的医疗机构书面说明理由,报卫生部门审查。具体垫付费用应按物价部门核定的医疗收费标准核算。

  医疗机构对交通事故中的受伤人员应及时抢救,不得因抢救费用未及时支付而拖延救治。

  另外,受害人在交通事故中死亡、重伤、致残造成受害人家庭特殊困难的,可根据具体情形予以一次性经济补助,死亡人员每人一次性救助最高限额3万元,重伤、致残人员每人一次性救助最高限额2万元。如遇特殊情况,需要超过救助限额的,由领导小组“一事一议”研究确定。

  温州市区救助基金来源渠道多种,主要由省级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拨付的资金、省级财政拨付的财政补助、对未按规定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的罚款、救助基金孳息、依法向道路交通事故赔偿义务人追偿的资金、小型客车号牌号码公开竞价所得价款、政府预算安排的专项资金、社会捐款以及其他资金构成。

  
来源: 浙江在线-浙江日报 作者: 胡丹 编辑: 吴振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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