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明确和细化党风廉政建设党委主体责任和纪委监督责任,加强援疆项目资金的监管,促进项目资金规范、安全、高效运行,确保援疆项目、资金、干部“三个安全”,努力实现廉洁援疆,近日省援疆指挥部党委在系统总结以往开展援疆项目资金监督检查经验的基础上,根据第八批援疆工作新形势新任务,研究出台《关于对援疆项目和资金开展廉政督查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推行援疆项目和资金廉政督查制度。《意见》具有如下特点:
一是明确督查范围,厘清责任界限。《意见》规定,实施廉政督查的范围是我省援疆项目中全额投资的工程建设项目、智力项目、设备器材项目,补助资金类项目由受援方负责督查,从而明晰了督查范围和支受双方督查责任的界限。
二是落实“两个责任”,细化实施主体。《意见》根据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两个责任”的有关精神和要求,明确规定开展廉政督查属于党委主体责任范畴,成立由指挥部机关党委牵头、指挥部各部门熟悉财务审计、规划建设、产业就业、教育培训等业务的人员参与组成的廉政督查小组,具体负责廉政督查工作组织实施。指挥部纪委履行监督责任,对廉政督查工作进行监督和指导,廉政督查情况和结果及时向指挥部纪委报告。从而,在制度设计层面,避免了纪委既做运动员又做裁判员,契合了纪委职能“三转”要求,确保“两个责任”落到实处。
三是丰富督查方式,强化常态监管。《意见》规定,廉政督查采取日常督查与定期督查两种方式进行,日常督查由各指挥部督查小组自行择机实施,定期督查由省指挥部督查小组每年2次集中开展,并明确提出进一步建立健全项目建设与资金调拨使用纪委备案制,项目招标投标、大宗物资采购(50万元人民币以上)、大额资金调拨使用事项(单项资金调拨使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或单个项目资金调拨使用累计200万元人民币以上)均需及时报指挥部纪委备案,提升纪委监督的可及性和针对性,促进对援疆项目资金实现常态化监管。
四是实行量化评分,注重结果运用。《意见》围绕项目规划、实施、验收、评估和资金申请、管理、拨付等各个环节和方面,根据有关制度和规定,细化廉政督查的具体内容和标准,逐项进行量化打分,得出最终综合督查结果,并将结果作为项目资金绩效评价、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干部评优评先的重要参考依据,提升廉政督查的权威性和实效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