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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9-04

第003期

浙江在线新闻网站

下城区人民法院

父亲体罚11岁女儿致其死亡 法庭上他说只想吓唬孩子
摘要

今年5月,杭州一处出租房的车棚里传来了女孩的哭声。几十分钟后,哭声戛然而止,车棚里走出一个满面慌张的男子抱着奄奄一息的女孩……

这是一个父亲和他的女儿。后来父亲说,因为女儿多次抄作业,他气不过,用绳子绑住了她,但未料想仅仅20多分钟后,女儿竟窒息死亡。

今天下午,杭州下城区人民法院对该案开庭审理,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张某应以过失致人死亡罪追究刑事责任。

  • 韩似萍

    韩似萍

    专家

  • 浙江省德育特级教师

浙江省德育特级教师、杭州市教育科学研究所书记韩似萍称,这个案子的发生,让她深感痛心。

“这是一次教育的缺失,现在有些家长,工作很努力,辛辛苦苦了一辈子,也希望自己的孩子像他们一样努力。”

韩似萍表示,当家长发现孩子突然达不到自己的预期,就会产生一种失落感,当这种失落感转化为情绪,就会充满负能量,一旦爆发就会失控,造成一些过激的行为。

  • 凌斌

    凌斌

    律师

  • 浙江楷立律师事务所

浙江楷立律师事务所的律师凌斌认为,之所以会发生这样的悲剧,是家长把孩子看成了自己的附属品,没有把孩子平等对待。

凌律师认为,孩子虽然和父母有着血缘关系,但从法律意义上说,他们都是独立的个体,拥有独立的人格,受到相应法律的保护。父母对孩子造成伤害,同样要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如果父母对自己孩子体罚,主观上是故意的,孩子受到了轻伤以上的伤害,就要承担后果。相应的罪名有故意伤害致人轻伤、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故意伤害致死罪。

如果主观上并非故意,孩子造成重伤以上,分别可获过失致人重伤和过失致人死亡罪。

施宇翔

施宇翔

记者

施菲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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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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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回放:女孩因抄作业被体罚至死

下午3点,被告人张某被带上法庭。

这是一个瘦小的男人,皮肤黝黑,穿着一件灰色的T恤,回答公诉人问话时声音也不大。

然而,就是这个看上去有些许羸弱的男人,做了一件可怕的事,可怕到让他后悔一辈子的事。

今年5月19日,杭州长庆派出所接到来自浙医一院急诊医生的报警,称刚刚收治了一名被爸爸殴打的小女孩,孩子有生命危险。

抢救室外,一名男子跪倒在地上,大哭着,他是小女孩的父亲。

男子说,他发现女儿抄同学的作业,于是用绳子绑住孩子手脚,用电话线勒住孩子的脖子,想“教训”她一下。

20分钟后,他回到车棚发现女儿脸色铁青,已经不行了……

尽管院方已经尽力了,可还是没能挽回孩子的生命。今年,孩子刚满11岁。

作案细节:生父曾用电话线缠住女儿脖子

这名父亲姓张,江苏泗阳县人。几年前,张某和妻子从老家来杭州打工,张某在下城区一家公司做保安,妻子做保洁工作。

他们有两个女儿,在同一个学校上学,出事的是大女儿小丽(化名)。

那天他发现小丽在抄同学的作业,张某说他很生气。

“这已经不是她第一次抄作业了,一个星期前我也发现她抄作业,已经批评过她了,没想到她没有吸取教训。”

张某说,他那天确实气昏了头,决定给女儿一点“教训”。正好车棚里有女儿平时玩的跳绳,他就用这些绳子绑住孩子的手脚,又找来一根电话线,一头绕过车棚顶部的横梁,一头缠在女儿的脖子上。

“我当时还用手指量了下,电话线和女儿的脖子间有至少2公分的距离,我只是想吓唬一下她而已。”

只有小学文化的父亲平时很疼爱女儿

庭审中,张某说,他真的的很疼爱自己女儿的,也很希望女儿读书成绩好。“我和她说,你爸爸和妈妈都没文化,你不要像我们这样子。”

据悉,张某本人只有小学三年级文化,做保安一个月收入3000元,但还给小莉报了一个新东方的补习班,学费要2000多元。

法官当庭询问张某:“你以前有体罚过女儿吗?”

张某称自己从来没有这么做过。“以前最多拿手打过她的手和屁股,这次真的是想吓唬吓唬她,她老是抄作业,但真没料想会是这个结果。”

辩护律师:被告是加害者也是受害人

公诉人认为,被告人张某过失致人死亡,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过失致人死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张某的辩护律师提出,张某事发后把女儿送到医院救治,也没有离开医院,直到警方赶来将他带走调查,所以应当认定张某是自首。

公诉人反驳称,构成自首须满足2个条件,即主动到案和如实供述。而张某只是如实供述,但并非主动到案,报案的是医务人员,他并不知情。

辩护人还提出,在本案中,张某是加害者也是受害人,“没有任何一种刑罚能比他失去女儿更痛苦”。因此希望法庭即使不能免除处罚,也能宣告其缓刑。

法院没有对该案当庭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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