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在线01月26日讯 (今日早报记者 詹程开)在今年省“两会”上,省人大代表、杭州市残疾人康复职业培训中心社会工作师杨云飞一共带了6份建议,关系着百姓生活的各个方面。
让所有残疾人都能免费坐公交
2009年出台的《浙江省残疾人保障条例》,其中一项规定,自2010年1月1日起,“残疾人搭乘公共交通工具,其随身必备的辅助器具、导盲犬等免费携带。重度残疾人免费乘坐市内公共汽(电)车、地铁等交通工具。”这一优惠措施鼓励了更多的残疾人走出家门,融入社会。
不过,这项优惠措施并不是针对所有的持证残疾人。它的优惠范围只涵盖到一级和二级相对重度的残疾人才能享受,但是在一级和二级的残疾人当中,有不少类似于肢体残疾,视力残疾的朋友,由于搭乘公共交通在便利性上存在一定障碍,所以二级以上的残疾人当中,这一优惠的总体使用量不高。
与此同时,一些三级和四级的轻度残疾人,很多都在就业,从事正常的社会活动,包括需要接送孩子等,对公交的需求比较大,但是恰恰是这部分最需要的人却无法享受到这一优惠政策。
杨云飞说:“因为我本身从事残疾人工作,所以经常会收到这些残疾人朋友提出的建议和要求,他们的呼声也很强烈。”
杨云飞也做了相关调研,了解到目前省内外已经在部分省、市开了先河,允许所有持证残疾人免费乘坐市内公共汽(电)车、地铁等交通工具。比如北京市、江苏省都已经制定出台了相关政策,浙江省内绍兴市、嘉兴市、台州市也将优惠范围扩大到了所有持证残疾人。
因此,杨云飞建议,2009年提出这个保障条例,能否随着形势的发展,做出进一步修改,在全省范围内推广这样的惠民措施,出台所有持证残疾人免费乘坐市内公交的优惠政策,以此来减轻残疾人的经济负担,同时也为残疾人更多地走向社会和更好地融入社会创造条件。
尽快执行独生子女界定国标
浙江省从2014年1月17日起,在全国率先实施了“单独二孩”政策,但在对“独生子女”的界定方面,目前浙江省的标准仍与国家标准有一定差距,一部分特殊家庭无法按“单独二孩”政策享受二胎的生育权。
按照目前我省的政策,比如,在一个家庭中,如果一对夫妇有领养的孩子,则这对夫妇亲生的孩子,就不能被认定为“单独”的条件,但是目前在国内部分省份,已经明确规定,类似的情况可以视同“单独”,是可以生二胎的。
杨云飞说:“我发现,有些家庭为了能够让自己的孩子生二胎,无奈之下,不得不和领养的孩子解除收养关系,我觉得,这种做法对于亲情是很有破坏力的。”
杨云飞调研发现,在“单独二孩”政策出台之前,“独生子女”界定一般由各个省市区自行决定,各个省市区均有不同标准,导致“单独二孩”政策惠及面有所不同。
为切实统一标准,避免相同情况在不同省市区按不同标准对待的尴尬, 2014年5月16日,国家卫计委下发了《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实施“单独两孩”政策有关问题的答复意见》,对“独生子女”身份界定有明确要求:以父母合法婚姻以及血缘关系为基本前提,与《收养法》等相关法律相衔接,合理界定独生子女。独生子女一般指夫妇生育或合法收养的唯一存活子女,即没有同父同母、同父异母、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或曾有兄弟姐妹但兄弟姐妹均死亡且没有生育子女的。
但是,以下三种特殊情形也可视为独生子女:一是由社会福利机构抚养成人且没有兄弟姐妹的;二是夫妇只生育一个子女,该子女以及该夫妇依法收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和兄弟姐妹的弃婴或儿童;三是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妇离异后,该子女经法院判决或协议由一方抚养并长期共同生活,且抚养方未再婚或再婚后未再生育的。
杨云飞建议,既然国家已经有指导性意见了,我省在有合法依据的情况下,希望也能够尽快把这个认定范围进行扩大,保障特殊家庭的合法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