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人大常委会关于接受刘国红等请求辞去浙江省人大常委会委员职务的决定
(2016年1月14日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和《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条例》的有关规定,浙江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决定:接受刘国红、宋光宝、张立彬、张宝贵、陈继松、俞仲达、徐林、楼小东辞去浙江省人大常委会委员职务,报浙江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