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位新闻界的朋友:

  大家,上午好!

  日前,省政府先后出台了《关于加快推进残疾人全面小康进程的实施意见》(浙政发〔2015〕50号)和《关于全面建立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的实施意见》(浙政发〔2016〕3号)。这两个文件针对我省残疾人工作中的突出问题,推出了一些列惠残举措,政策含金量高,覆盖面广,实现了重大的历史性跨越,并在全国领先。下面,我简要介绍下这两个文件的出台背景和主要特色亮点。

  一、出台的背景

  “十二五”时期,是我省残疾人事业发展很不平凡的五年,在全省各地各部门的共同努力下,残疾人生活发展状况显著改善,残疾人合法权益得到有效维护,社会助残环境不断优化,全省残疾人小康实现程度达到92.6%,比“十一五”末(2010年为71.9%)提高了20.7个百分点;城乡残疾人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达到25528元和17573元,分别比“十一五”末(2010年分别为16053元、7632元)增长了1.6倍和2.3倍;全面消除年人均收入4600元以下贫困残疾人,近80万名残疾人享受基本生活保障、康复和托养庇护照料服务等各类惠残政策;21.2万名残疾人实现就业创业。残疾人对共享小康工程的满意度为97.8%。

  虽然我省残疾人事业已经有了相当大的发展,但是与社会平均水平相比,与高水平全面小康社会的要求相比,还存在较大差距;残疾人仍然是社会最困难的群体,残疾人民生问题仍然是全面建成惠及全省人民的小康社会和两富、两美浙江的主要“短板”。以下两方面尤为突出:一是残疾人收入仍低于社会平均水平。去年我省城乡残疾人家庭收入,仅为全省平均水平的58%和86%;且城乡残疾人收入增幅,均低于全社会平均水平约1个百分点。照这样下去,残疾人收入与社会平均收入的差距不但不会缩小,反而会逐渐拉大。而且,在困难群体中,残疾人占的比例很高,低保人员中有三分之一是残疾人,因残致贫仍然是最突出的问题。二是残疾人就业形势仍较为严峻。在有劳动能力的残疾人中,就业的比例仅为60%,远低于社会平均水平;按比例就业推进难度较大,还不到法定要求1.5%的一半;集中就业萎缩,近几年每年减少10%左右,目前全省仅有6万多人。

  为此,根据国务院加快推进残疾人小康进程和全面建立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等文件精神,结合浙江实际,在全面评估现有政策和查找短板的基础上,我省制定出台了这两个文件,以进一步保障和改善残疾人民生,加快推进残疾人全面小康进程。

  二、全面小康文件的特色亮点

  第一,目标层面有重大突破,首次提出推动残疾人共享全面小康进程的目标。文件明确提出:到2020年,在全国率先建成比较完善的残疾人社会保障制度和基本公共服务体系,让残疾人与全省人民一道共享经济社会发展成果,共享全面小康生活。为此,首次在省级层面建立了“广覆盖、高标准、动态调整、衔接有序”的浙江特色残疾人四项福利补贴制度(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康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预计将覆盖近80%的持证残疾人,164万残疾人次受益,确保在推进共享全面小康的进程中,不让一个残疾人掉队。

  第二,制度层面有重大突破,首次在省级层面建立残疾人四项补贴制度。我省在国家建立的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制度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的基础上,增加了残疾人康复补贴、残疾人社会保险补贴政策。并明确实行补贴标准的动态调整;符合条件的残疾人,可同时申领以上四类残疾人福利补贴,且四类补贴不计入城乡低保和低保边缘家庭的收入。

  第三,覆盖人群有重大突破,首次将非重度困难残疾人纳入社会救助和保障范围。仅四项补贴制度就比2008年实施的残疾人共享小康工程新增覆盖人数64万人次。社会救助方面,在国家将“靠家庭供养的成年重度残疾人”纳入最低生活保障的基础上,我省增加了“成年三、四级精神、智力残疾人”,并明确其享受与个人直接相关的低保家庭同等的专项社会救助政策。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方面,国家要求是“低保家庭中的残疾人”,我省将受益面扩大至“家庭人均收入在低保标准150%以下的残疾人或本人收入在低保标准150%以下的劳动年龄段残疾人”。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方面,国家要求残疾等级为一级、二级且需要长期照护的重度残疾人,我省将范围扩大至非重度智力、精神残疾人。残疾人康复补贴方面,将受益人群从0—6周岁扩展至0—18周岁,明确“对7—18周岁残疾儿童少年提供基本养护服务。”残疾人社会保险补贴方面,国家对象为“贫困和重度残疾人”,我省则扩面为所有持证残疾人,对残疾人参加养老、医疗保险按照家庭经济情况、残疾程度等分别给予部分或全额补贴。

  第四,补贴标准有重大突破。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我省明确“按照当地低保标准的30%发放生活补贴”,按2015年底我省城市、农村低保月平均标准653元、570元推算,符合条件的残疾人可享受每人每月195.9元、171元的生活补贴;并每年随低保标准同步动态调整。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我省明确按生活完全不能自理、基本不能自理、部分不能自理三档,分别给予每人每月500元、250元、125元的补贴;并对符合条件的在机构集中托养的残疾人,在上述补贴标准基础上分别上浮50%。残疾人康复补贴,主要是取消了原来按家庭经济情况给予分档补助,将残疾儿童康复训练补助标准统一从1.2万元提高至2.4万元,提高了1倍;并对0—6周岁残疾儿童免费实施手术、配置辅助器具和康复训练等基本服务,且增加补助年限;对残疾人自费配置人工耳蜗等辅助器具给予适当补贴。

  第五,就业帮扶有重大突破,首次明确低保家庭残疾人3年内就业收入不计入低保核定。为鼓励残疾人走出家门,实现就业创业,我省明确“低保家庭残疾人初次就业、再就业的,3年内所获得的就业收入可不计入家庭收入”,并对残疾人从事电子商务予以政策补贴。同时,在国家政策基础上,加大了各类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的政策奖励和补助力度,不仅明确按比例就业单位和福利企业超比例安置残疾人就业的奖励标准,而且还提出对辅助性(庇护性)就业机构、盲人按摩机构、聘用非全日制残疾人用工的集中就业单位予以优惠扶持。提出各级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应当带头招录(聘)和安置残疾人就业。

  第六,助残举措有重大突破。加大医疗康复救助,调整项目设置,扩大受益覆盖面。明确“对纳入医疗救助的精神残疾人门诊服用基本抗精神病药物个人自付部分,实行全额报销”;“将残疾儿童、精神残疾人和‘三瘫一截’等成年重度残疾人纳入基层责任医生签约服务范围,服务费个人承担部分由当地财政给予80%补助”。加快推进基本公共服务,明确“到2020年,每个设区市和50万人口以上的县(市)都建有1家示范性残疾人专业康复机构,每个市、县(市)都至少建有1家示范性残疾人专业托养机构”,“人口在1万以上的乡镇(街道)至少建有1家残疾人庇护机构”,进一步补齐、补好残疾人事业发展短板。加强组织领导,明确“省市县三级政府每年签订残疾人工作重点任务责任书”;每年对残疾人全面小康进程进行监测和评估,并作为考核评价市、县(市、区)工作和领导干部实绩的依据。完善工作保障,提出了“两个10%”的要求,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省级统筹比例提高至10%,“各级福利彩票公益金本级使用部分的10%以上用于为残疾人服务的福利设施、设备”。

  为了将这两个文件政策落实到位,让全省残疾人共享浙江改革开放发展成果,我们已先后出台了三个配套实施办法,并召开了电视电话会议和专题政策培训会。同时,要求各市、县级政府分别要6月份之前、9月份之前出台具体落实政策,并确保两项补贴制度于2016年1月1日起实施,做到应保尽保、应补尽补;省政府将适时开展专项督查。

  各位记者朋友,关爱残疾人是社会文明进步的标志,希望大家一如既往为残疾人的事鼓与呼,营造人际更加和谐的助残氛围。谢谢大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