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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收回10万元一男子在借条上动手脚 变造证据要面临处罚
2016年07月18日 15:34:06 来源: 湖州在线-湖州日报 记者 张钰苑 通讯员 童华 程思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的规定,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二)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的……

  浙江在线7月18日讯 用撕破借条的办法,来收回借款,这样奇怪的事情发生在安吉。“这位张先生(文中为化名)原本一直强调,因为他保管不当,借条左下角那块是被弄破后丢失的,但最终我们发现,事实并非如此。”日前,安吉法院的法官致电党报热线,希望借此告诫大家,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时,切忌变造证据,或进行虚假诉讼,否则不但不能维护自身权益,还要面临相应法律制裁。

  2013年,张先生的朋友小陈为了资金周转,开口向他借了10万元的现金,两人共同的朋友小李则自告奋勇地做了担保人,约定这笔钱一年之后归还。在小李的监督下,两人签下了一张借条。采访中,按照张先生的说法,眼看借款到期后,他索要了几次都没有结果,担保人小李也没有“挑担子”,这才想到要起诉维权。“我手上有10万元的借条,是白纸黑字,确凿无疑。”随后,张先生拿出了这张10万元借条的原件。然而,所有人的注意力却都集中在借条左下角那被撕掉的一角。“借条是被我不小心弄破的,然后不知怎么的,就没了。”张先生的解释显然没有说服力,庭审现场,法官注意到他神情紧张,连说话也变得吞吞吐吐,就要求其出示完整的借条原件。

  让人啼笑皆非的是,心虚的张先生竟真在现场拿出了缺失的那一角。这块失去的“拼图”最终和原件合二为一,缺失部分的内容显示,他和小陈在2015年就还款的时间重新达成了协议,借款期限又延长了2年,也就是意味着这张借条的还款时间其实并未到期。

  律师告诉记者,原告随意撕毁证据中对自己不利的内容,属于变造证据的行为。当事人变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民事诉讼的正常开展,依据《民诉法》可给予罚款、拘留的处罚。另外,根据证据显示,该借款并未到期,即使原告不存在变造行为,也要承担败诉的风险。

  最终,张先生坦言自己急需用钱,才想到了这么个办法,现在已经认识到自己的错误,主动撤回了起诉,并表示往后会信守合约,遵纪守法,不再犯类似错误。考虑到他态度诚恳,主动认错,而且行为没有产生严重的不良后果,法院没有对他进行处罚,同意张先生撤回起诉。

  党报热线也在此提醒市民:正当维权,切莫存在侥幸心理,企图钻法律的“空子”。

标签: 借条;篡改;证据 责任编辑: 周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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