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狩猎野生鸟被判“赎罪” 德清法院探索生态修复司法机制
2018年07月09日 14:25:08
来源:
湖州晚报
7月4日上午,在德清法院见证下,一起非法狩猎罪案件的两名犯罪嫌疑人张某、刘某,与下渚湖街道办事处签订《增殖放流协议》,自愿采取异地替代修复方式,弥补被破坏的生态环境资源。
2017年 11月 27日晚,犯罪嫌疑人张某、刘某在德清县新市镇孟溪村项郎组旁的竹林内,采用强光电筒照射弹弓猎杀的方式非法猎杀白头鹎、灰背鸫等野生鸟类21只。
2018年6月21日,德清检察院以非法狩猎罪向德清法院提起公诉。法院受理后,向张某、刘某提出修复生态建议,二人遂主动提出申请要求弥补被破坏的生态环境资源。考虑到被破坏野生动物资源的特殊性,德清法院建议采取异地替代修复方式,建议犯罪嫌疑人在下渚湖国家湿地公园增殖放流。
根据《增殖放流协议》约定,张某、刘某将在下渚湖湿地公园核心水域放养总计价值为3000元的鱼苗,协议签订同时缴纳保证金3000元。如二人未能按照协议约定完成增殖放流任务,德清法院将依法对二人下发《放养令》,依法强制执行,并将该情节作为后续刑罚执行的重要考量因素。
德清法院副院长陈文华介绍称:“近年来,德清法院积极探索生态修复性司法机制建设,确立损害必须修复的司法目标,争取一案一修复,切实守护德清绿水青山。”
据了解,德清法院正积极筹备设立下渚湖湿地公园司法保护示范基地、“补植复绿”警示教育基地,进一步落实生态环境修复性司法措施,让生态修复性司法理念深入人心,切实提高群众生态环境资源保护意识,共同守护美丽家园。
标签:
狩猎
责任编辑:
周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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