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 :浙江在线 > 浙江新闻 > 浙江纵横 > 杭州 正文
实行流动人口积分落户办法 杭州户籍制度改革新政下月起施行
2016年07月08日 15:26:00 来源: 杭州日报 何去非

  户籍制度,事关千家万户。

  为创新人口管理方式,积极稳妥推进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统筹推进新型工业化、信息化、城镇化和农业现代化协调同步发展,日前,我市出台《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并将于8月1日起施行。

  根据《实施意见》,我市将进一步调整和统一市区户口迁移政策,按照“杭改十条”要求,严格控制市区人口规模,以合法稳定住所和合法稳定就业为基本条件,调整和完善夫妻投靠、老年投靠、购房落户、投资落户、人才引进等现行落户政策,重点吸纳我市社会经济发展急需的高层次人才和技术技能型人才落户。同时,按照“九城区内并轨、九城区外迁入政策统一、平稳过渡”和合理控制城市人口总规模的原则,进一步加快推进萧山区、余杭区、富阳区与主城区的户籍管理一体化。

  户籍制度改革的重点和难点在于依附在户口背后相关政策的调整和改革。此次《实施意见》在这方面也有较大力度的调整,主要体现在:按照公民经济身份与社会身份相分离,经济身份长久化,社会身份属地化以及城镇待遇可享受、农村权益可保留、农村利益可流转的原则,加快统筹城乡发展,切实扩大基本公共服务覆盖面。

  关键词:户口迁移政策

  在市区实行流动人口积分落户办法

  有序解决市区存量流动人口落户:在市区实行流动人口积分落户办法,作为户口迁移政策的有效补充。以具有合法稳定就业和合法稳定住所、参加城镇社会保险年限、连续居住年限为主要指标,合理设置积分分值,坚持总量控制和公开透明、有序办理、公平公正的原则,建立按积分高低落户的制度,控制落户规模和节奏。重点解决进城时间长、就业能力强、可以适应产业转型升级和市场竞争的人员落户。

  全面放宽县(市)落户条件:县(市)范围内的户口迁移可以适当放宽合法稳定住所的范围,对城镇范围内公民实际居住且符合国家和地方规定的居住房屋租赁管理要求、在当地房管部门办理租赁登记备案的房屋,可作为落户住所。

  关键词:户口登记制度

  明年起取消农业与非农业性质区分

  逐步建立城乡统一的户口登记制度:明确2016年12月31日前,市域范围建立一元化户口登记制度,体现户籍制度的人口登记管理功能。即从2017年1月1日起,市域范围全面取消农业户口与非农业户口及其他所有户口性质区分,统一登记为杭州市居民户口,户口登记不再标注户口性质。

  关键词:居住证制度

  建立实施居住证量化管理制度

  《实施意见》提出,根据本地公共服务资源的供给能力,建立健全与居住年限等条件挂钩的公共服务和便利的量化提供机制。以合法稳定就业、合法稳定住所或连续就读为基本条件,进一步规范居住证申领条件和发放范围,稳妥推进居住证与社会保障卡的融合对接。

  关键词:人口信息管理制度

  建立完善全市人口基础数据库

  加强人口基础数据管理应用:建立健全实际居住人口登记制度,分类解决我市无户口人员的户口登记问题,深入推进户口登记管理清理整顿,进一步解决户口“错、重、假”问题;分类完善劳动就业、教育、收入、社保、房产、信用、卫生计生、税务、婚姻、民族等应用系统,逐步实现跨层级、跨部门、跨地区的数据共享和业务协作,打破“信息孤岛”;建立完善覆盖全市实有人口、以公民身份号码为唯一标识、以人口基础信息为基准的全市人口基础数据库,提升人口精细化管理水平。

  关键词:推进相关领域配套改革

  进城镇落户的农业转移人口,保留其原有合法的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

  户籍制度改革的重点和难点在于依附在户口背后相关政策的调整和改革。此次《实施意见》在这方面也有较大力度的调整,主要体现在:按照公民经济身份与社会身份相分离,经济身份长久化,社会身份属地化以及城镇待遇可享受,农村权益可保留,农村利益可流转的原则,加快统筹城乡发展,切实扩大基本公共服务覆盖面。

  其中,较为引人关注的是《实施意见》提出“全面推进‘三地一房’确权登记颁证工作”“深化土地管理制度改革”“全面深化完善村级股份制改革”。

  以全面推进“三地一房”确权登记颁证工作为例,对进城镇落户的农业转移人口,依法保留其在本市范围内合法取得的耕地、林地承包经营权,鼓励和引导其按照自愿原则依法流转或转让承包经营权;保留其原有合法的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在按规划翻迁建、征地拆迁以及土地整治等建设改造过程中,按“同村同政策”享有合法权利;通过保障房置换等措施鼓励其自愿有偿退出。

  在深化土地管理制度改革方面,开展农村土地综合整治整镇推进试点,探索盘活指标和增减挂钩指标在市域范围统一交易、有偿使用制度。在法律授权的前提下,稳妥推进农村承包土地经营权抵押、担保试点,探索农村宅基地有偿使用、资源退出机制及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担保、转让的有效途径。

  在全面深化完善村级股份制改革方面,对进城镇落户的农业转移人口,其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保持不变,其在村级集体经济组织享有的集体资产收益分配权、股权等经济权益保持不变,与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同等拥有股权继承、转让等相关权益。协调推进新型城镇化和新农村建设,尊重农民进城或留乡的自主选择权。

  此外,《实施意见》还将有序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向常住人口覆盖,比如,加快统一城乡居民卫生计生服务制度,将农业转移人口及其他常住人口纳入社区卫生和计划生育服务体系,提供基本医疗卫生、妇幼健康、计划生育等服务,实行“同管理、同服务”;稳步提高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和生活补助标准,到2017年,全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实现城乡统筹。

  在教育方面,已落户的随迁子女,与当地城镇居民子女享受同等入学政策,已申领居住证的随迁子女,努力保障其义务教育需求;逐步完善并落实与居住证积分管理制度相挂钩的随迁子女入学和升学考试相关政策。

 

标签: 户籍;制度 责任编辑: 冯一伦
分享到:
版权和免责申明

凡注有"浙江在线"或电头为"浙江在线"的稿件,均为浙江在线独家版权所有,未经许可不得转载或镜像;授权转载必须注明来源为"浙江在线",并保留"浙江在线"的电头。

Copyright © 1999-2017 Zjol. All Rights Reserved 浙江在线版权所有
./W020160708557043635888.jp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