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在线11月23日讯(浙江日报记者 金春华 通讯员 王海霞) 11月22日上午,省人大、省总工会等单位召开座谈会,就《浙江省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立法目的、监督主体和监督方式以及如何保障落实等作出说明和解释。《条例》将于今年12月1日起正式施行。
近年来,由于经济形势严峻复杂,我省劳动纠纷不断增多。据统计,2010年到2014年的5年间,我省工会劳动法律监督组织受理案件每年都在1万件以上;通过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得到协商解决的分别占全部案件的74.4%、72.6%、65.7%、62.4%、77.2%,提请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行政部门或司法机关处理的案件只有30%左右,大量劳动纠纷都是通过工会组织得以化解。但相比劳动仲裁、劳动监察、司法诉讼等有适用法律法规的其他3种处理劳动纠纷案件的途径,协商调解工作缺乏一部法规来规范工作、提升权威性。
矛盾纠纷最好化解在萌芽阶段。《条例》着眼于制度互补和工作衔接,对工会组织参与源头监督事项以及劳动纠纷处理中未进入劳动争议仲裁环节的有关劳动纠纷案件处理问题进行了规定,填补我省工会组织在劳动纠纷协商调解方面的法律空缺。省总工会相关负责人解释说,这能够最大程度上发挥工会的优势,尽量避免与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部门的职能交叉,实现劳动纠纷从事后处理到事前预防的转变,把劳动纠纷化解在萌芽状态和基层单位。
“相比其他省份,《条例》有一大亮点:注重用人单位和职工双方权利义务的平衡。”该负责人说,《条例》第八条规定,“工会应当尊重用人单位及其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支持用人单位依法开展生产经营和管理活动;教育职工遵守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和履行劳动合同,引导职工合理有序表达诉求。”
“值得关注的是,《条例》还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将用人单位违反劳动法律法规情况记入社会信用档案,及时向社会公布。”该负责人说,工会就此问题可以给用人单位发《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意见书》,给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有关部门发《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建议书》。“两书”的实施,将对政府部门形成一定压力,有效推动相关问题的解决。
《条例》的落实在于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委员会和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员能够切实发挥作用。为此,《条例》明确了工会监督的范围,规定了其所应履行的“宣传劳动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等9项职责,对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委员会组成人员的产生方式和条件作出了明确规定,并指出工会可聘请专家学者、法律工作者等专业人士担任特邀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员。对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员,《条例》规定了“熟悉劳动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热心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具有履行职责所需能力”“清正廉洁,公正守法”等4项条件。他们还需要经过培训考核,以取得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员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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