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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行政权力运行 加快法治政府建设
2016年12月26日 03:54:51 来源: 浙江在线

  《浙江省行政程序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将于2017年1月1日起施行。为做好立法宣传工作,省法制办负责人就《办法》的有关问题进行了解读。

  一、什么是行政程序,为什么要制定出台《浙江省行政程序办法》?

  行政程序是行政机关行使行政职权的方式、步骤、顺序和时限等的总称。完善的行政程序,是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高效施政、廉洁从政的必然要求,是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重要手段。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决定和中共中央、国务院《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年)》都对完善行政程序法律制度提出了明确要求。按照中央决策部署要求,从我省实际出发,及时出台统一的行政程序规定,这对于深入推进依法行政,率先基本建成法治政府,有效提升我省政府治理能力和水平,完善创业创新良好环境具有重要意义。

  二、制定《办法》把握的基本思路主要有哪些?

  一是着眼于构建“1+X”地方行政程序制度体系,突出立法的基础性和统领性。“1”指的是本《办法》,“X”指的是我省已经制定或者正在考虑制定的行政程序方面的单行法规、规章和文件。通过《办法》的制定,明确行政程序的基本规范,形成较为完备的制度体系架构。

  二是着眼于健全“三位一体”行政权力运行制约和监督体系,突出立法的全面性和系统性,努力形成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三者运行规范、运转协调、权威高效的体制和机制。

  三是着眼于切实解决行政管理实际问题,突出立法的针对性和操作性,提出了完善行政程序、推进依法行政的具体制度、措施和办法。

  三、《办法》的主要内容有哪些?

  一是围绕完善行政组织法律制度,明确省、市、县、乡镇行政机关职权划分,内设机构、派出机关和直属机构设置,以及职权争议处理等,推进机构、职权法定化。

  二是围绕加强制度供给,将我省探索建立的立法前评估、规范性文件“三统一”及立项管理等制度上升为法律规范,强化其法律效力,提高制度建设质量。

  三是围绕推进管理方式创新,对完善行政执法体制和机制、行政执法人员及执法辅助人员管理、行政执法调查程序、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和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等作了规定,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

  四是围绕强化对行政权力的监督,明确监督主体、程序和要求,重点规定了政府内部层级监督的主要方式、纠错形式等内容,健全权力运行制约和监督体系。

  四、《办法》在保证执法效率和权威方面有什么规定?

  依法行政一方面要强调“控权”“限权”,另一方面更要注重其“促进行政”“保障行政”的功能。《办法》从推进执法重心下移、相对集中执法、联合执法、简易快速执法、提高送达时效、完善决定执行程序等方面入手,从制度上保障执法效率和权威。

  五、在行政执法人员以及执法辅助人员管理方面,《办法》有什么要求?

  行政执法队伍管理是规范行政执法的重点。一是进一步落实中央提出的行政执法人员资格管理制度,明确行政执法人员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经行政执法资格考试合格,取得行政执法证件。二是探索规范行政执法辅助人员管理。一方面明确行政执法辅助人员的行为边界,另一方面通过加强培训、管理和考核,提高其素质和能力,约束和监督其行为。《办法》规定,行政执法辅助人员在行政机关及其行政执法人员的指挥和监督下,可以配合从事宣传教育、信息采集、接收或者受理申请、参与调查、劝阻违法行为、送达文书、后勤保障等工作,并要求行政机关组织开展对行政执法辅助人员的岗位培训,使其具备必要的法律知识、专业知识和依法行政能力,加强日常管理和工作考核。

  六、《办法》在行政执法调查程序方面,作了哪些方面的完善?

  一是对调查人员的资格条件等作出规范。考虑到行政执法行为多样,性质不同,对相对人权益的影响有强弱之分,一律要求参照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程序做到2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开展调查,在实际工作中往往由于行政执法人员力量不足等原因而难以做到。《办法》规定,行政机关开展调查时,应当指派2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且其中至少1人是行政执法人员。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法律、法规明确规定必须是2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的,从其规定。

  二是对行政机关之间证据共用问题作了规范。《办法》规定,行政机关在行政执法和查办案件过程中收集的物证、书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以及难以重新取得的调查笔录等证据材料,其他行政机关经合法性审查可以作为作出行政执法决定所依据的证据使用。

  三是对行政执法简易程序作了规范。在现实生活中,事实清楚、当场可以查实、有法定依据且对当事人合法权益影响较小的事项,往往较少产生争议。根据基层普遍反映的意见,借鉴外省市做法,《办法》规定这类事项可以适用简易程序作出决定,并明确了简易程序的具体要求。

  七、《办法》在送达方面有什么创新规定?

  行政执法文书的送达是各方面普遍关注的问题,基层迫切要求在立法中予以明确,便于操作。《办法》创新了行政执法文书送达制度,明确行政机关可根据情况选择直接、留置、邮寄、委托、电子邮件等方式送达行政执法文书,但对公告送达的适用情形作了限定。同时,《办法》对送达流程等作了具体规范。

标签: 执法人员;执法;辅助人员;机关;立法 责任编辑: 王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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